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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这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被判刑!

​近年来,高州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多项强制性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20年至今,高州法院共依法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4件4人,涉案标的额达到133多万元,另外,依法实施司法拘留204人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67人次,限制高消费2732人次,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据了解,高州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因大多为拒绝返还承包的鱼塘、土地,或拒绝偿还债务和利息。行为表现形式多为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偿还债务却拒绝履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无视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义务。这些行为造成生效裁判义务无法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利严重受损。针对以上情况,高州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发现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恶意逃避执行等情况的,立刻由执行人员制作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及时对已立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进行审理,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案例一 ★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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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梁某某等五人与被告陈某某就承包鱼塘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诉至高州法院,法院于2018年分别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包鱼塘合同书》,限被告在相关判决生效后返还鱼塘,支付承包金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黄某某、梁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公告等文书,陈某某亲自签收后,依然拒绝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在高州法院制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协议,后又反悔,致使上述判决内容无法履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判决、裁定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义务,涉案鱼塘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并还清租金,且认罪认罚,高州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案例二 ★
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高州市某镇社区居委会某队与被告叶某某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高州法院判决叶某某返还土地及赔偿相应损失,判决生效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查明:叶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依然不迁出土地,也不申报财产,高州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协调,但叶某某态度恶劣,拒绝配合,直到刑事立案时止,被告人叶某某依然没有履行义务。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向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仍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案例三 ★
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冯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梁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高州法院先后向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冯某某依然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恶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高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某某经责令催告后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高州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述案件的被告人虽清楚自己负有需要履行的执行义务,经法院发出相关文书后依然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高州法院将继续高举司法“利剑”,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力震慑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促使其端正思想态度、杜绝侥幸心理、积极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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