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关于调整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茂民规〔2022〕2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时间 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2年高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提高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由800元调整为828元,农村居民月人均收入由551元调整为579元;
低保对象月人均财政补差标准: 城镇由631元调整为653元,农村由286元调整为300元。
农村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与2021年标准保持不变,年11364元,即每人每月947元;城镇三无人员由年15360元调整为15900元,即每人每月1325元。
三、健全低保制度 各镇、街道办,各大农场、茂名留守处继续按照“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的原则,健全主动发现、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实现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高州市民政局高州市财政局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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