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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没份?高州这个外嫁女上诉村民小组

高州管家 发表于 2022-9-24 14:47:5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0 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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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在高州西岸某村出生,于1999年与某农场的职工冯某结婚。关某一直在该村生活。在1996年3月18日申请在该村建设房屋,并发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的户口簿记载原告关某,其儿子冯某阁在1999年4月14日移居该村、儿子冯某赋于1994年6月1日出生入户在该村。则三个原告的身份证住址都是某村委会某村。原告关某及其儿子冯某阁于2014年在该村参加合作医疗,原告诉称最近该村的土地被征用,并进行分配征地款,每人分配得约7000元,但被告却认为原告关某是外嫁女,口头告知在分配名单上没有原告的份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某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规定分配征地款15000元给原告,并享受组织成员的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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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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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经审理认为,案中原告关某在高州西岸某村出生,虽已外嫁,但其户籍一直未迁出该村,其生育的两个儿子的户口亦入户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分配的宅基地建造有房屋,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购买社保等证明原告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因原告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关某、冯某阁、冯某赋享有被告高州西岸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的同等权益。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目前,由于征用农村土地现象日益频繁,外嫁女作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关于外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较为常见,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确定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保障外嫁女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重中之重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判断外嫁女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外嫁女结婚后户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外嫁女结婚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三是外嫁女结婚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民义务。因此,若外嫁女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利益。


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Microsoft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7px; letter-spacing: 0.544px; outline: 0px; text-align: right;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选自《司法惠民百个风险警示案例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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