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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交警查获7名“醉猫”

  一直以来,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整治,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教育也深入市民的心中,但,最近依然有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罔顾生命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被交警及时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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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晚在全市查酒驾统一行动中,共查获酒后驾驶7起,看看谁又当“醉猫”了?

1
韦某,男,38岁,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高州市东方大道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酒精测试值为58mg/100ml。

2
邓某,男,47岁,在高州东方大道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查获,酒精测试值为59mg/100ml。

3
何某,男,29岁,在高州莉莱江城涉嫌酒后驾驶被高州交警大队石鼓中队民警查获,酒精测试值为40mg/100ml。

4
邓某,男,33岁,在高州莉莱江城涉嫌酒后驾驶被高州交警大队石鼓中队民警查获,酒精测试值为33mg/100ml。

5
李某,男,41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东方大道路段行驶时被高州交警大队山美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由于李某在现场提供有效驾驶证,民警将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暂扣,随后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69mg/100mg,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6
刘某,男,48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高凉路被高州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用酒精测试仪对其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7
2017年7月6日晚21时,杨某,驾驶小汽车在高州市东门路段行驶时被高州交警大队长坡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56mg/100mg,杨某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规定:
酒后驾驶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以下拘留,并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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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处罚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交警部门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按有关程序办理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予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能重新考取的行政处罚。

已有(2)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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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大师 发表于 2017-7-10 00:27:54
高州佬
admin 发表于 2017-7-10 11:27:37
醉驾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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