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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政策解读:高州市府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省促进就业九条”)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以下简称“茂名促进就业十一条”),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省促进就业九条”和“茂名促进就业十一条”出台的重要意义

“省促进就业九条”和“茂名促进就业十一条”对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街、地市直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的就业工作,要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切实把“省促进就业九条” 和“茂名促进就业十一条”有关要求转化为工作中的自觉行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40%,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各镇街(街道)、市人社局要定期对全市企业的用工现状、工资水平、用工需求等方面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调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企业、规上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等。具体由各镇(街道)、市人社局街负责开展,通过一对一上门服务进行全面调查。各调查单位要在调查企业用工需求的同时,组织所有被调查企业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www.mmrs.gov.cn)中的“茂名在线人力资源市场”>“企业中心”板块注册,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确认并提交。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要组织其在“茂名在线人力资源市场”发布招工信息,并按月更新需求信息。各镇(街道)街要在2019年369月30日前完成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全市每年组织4场以上市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2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市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人社部门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将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将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精细化服务企业用工。各镇(街道)街地要根据辖区企业的用工需求,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具体划分详见《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重点骨干企业服务官制度〉和〈茂名市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官制度〉的通知》(茂办字〔2018〕61号),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要实施重点用工监测,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及全市有关部门要指导各镇(街道)安排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到缺工企业就业,对路途遥远、出行不便的劳动力要想方设法为其解决交通、食宿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有效解决企业用工缺口问题。重点企业所在地镇(街道)要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负责用工企业和劳动力的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全市每年组织1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力争到2022年,全市登记调查企业用工缺口平均每年下降10%以上,每年为重点企业提供3次以上精细化就业服务,有效解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各镇街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科工商务局、市扶贫办负责)

(六)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后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600人次,带动2000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人民银行茂名高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茂名监管分局负责)

(七)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基层就业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1/2给予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5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1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深入开展校企合作,鼓励毕业生在我市就业。高州各中职和技工学校要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主动与企业对接,了解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从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积极与重点用工企业联系,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人才需求,就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对口学生的就业达成合作意向,破解企业招工难题。对有用工缺口的企业,要根据其岗位需求和专业特点,组织本校学生进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充分发挥高校与企业的优势互补,实现高等教育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功能,为社会、为企业培养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九)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各地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对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十)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2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工商务局、茂名海关驻高州海关办事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1/2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 各地、各各镇 各各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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