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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农夫三拳 发表于 2019-12-25 09:29:23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1 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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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为奋力建设产业实力雄厚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新增长极而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市人民政府党组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二)坚持执政为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抓落实,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民主公开。遵守决策制度,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做法,狠抓工作落实,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务实、执政为民、敢于担当、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市长离茂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十五、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茂名。
  十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茂名。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压减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或者主要内容比较重大、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起草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完成起草工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规章起草或实施部门承办、市司法局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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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三拳 发表于 2019-12-25 09:32:29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十九、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突出主责主业,制定并严格实施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须一事一报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切实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努力控总量、提质量、增效率、减负担、求实效。

  改进方式方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督查检查考核与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相结合,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更多采取明查暗访、“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健全完善督查检查考核制度。强化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推进绩效考核,努力实现督考合一,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将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由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并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要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或报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确定),并于会前向市委报备;会议文件由市长签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会议议题数量,确保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议题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印制,并提前2个工作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议题材料是否定密由汇报部门根据保密规定自行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请假,获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书面请假条后可委托副职参加:

  (一)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工作安排参加相关公务活动;

  (二)参加省相关会议或陪同省厅领导调研;

  (三)在市外出差或因公出访;

  (四)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情况汇总报市长,并不定期对各单位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或报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按工作性质确定督办事项,按程序呈批后,向主办单位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主办单位要抓紧办理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并于督办通知明确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广东省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2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国务院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区(县级市)政府一级,经批准直接可开到镇级的会议,不再层层开会。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出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协商一致的,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报市委审核。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市长离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提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委报备,并抄送省委办公厅(值班室);副市长、秘书长、各区(县级市)长、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任离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市长同意后书面向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并由市委总值班室按程序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茂外出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市长批准后,书面向市委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广东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严格控制团组数量、规模和在外停留天数,规范在外活动安排,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人员随行。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的送礼和宴请。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市三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10日制发的《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茂府〔2014〕56号)同时废止。

(来源: 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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