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为奋力建设产业实力雄厚的现代化滨海城市,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新增长极而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市人民政府党组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二)坚持执政为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抓落实,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民主公开。遵守决策制度,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做法,狠抓工作落实,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忠诚务实、执政为民、敢于担当、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市长离茂或请假休假期间,可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十五、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茂名。
十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茂名。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压减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或者主要内容比较重大、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起草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完成起草工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规章起草或实施部门承办、市司法局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须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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