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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传谣?高州又一人因散布疫情谣言被行政拘留

现今,社会各界正全力以赴投入到抗击疫情的行动中,我市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开展着疫情防控工作。然而,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制造恐慌,甚至制造传播疫情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月27日、1月29日,高州警方已依法查处了2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2人。
1月30日,高州警方再次依法查处一起散布疫情谣言行为,行政拘留1人。


2020年1月30日晚21时,新垌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新垌镇某村依法抓获涉嫌谎报疫情的男子何某。经核查,何某于2020年1月30日11时23分,在一微信群(该群有44人)发表现在最新发现新垌镇某村委会出现2例新型肺炎的不实文字言论,引发网民猜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何某因发表不实言论扰乱公共秩序,被高州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在此之前
高州公安已依法处理了2名散布疫情谣言人员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我局河西派出所接警称,一网名叫“波记”的男子在一微信群(共8个人)发信息自称是茂名市电白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的亲戚,并于2020年1月25日与确诊患者接触过。

接报后,民警立即走访排查。经核实,吴某(波记)在微信群发布其与确诊患者接触的信息不实。吴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吴某利用网络发布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我局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高州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2020年1月26日,高州根子镇男子吕某在微信群上发出一段群众购买大米的短视频,并造谣称将“封城三个月”,同时煽动群众抢购大米,引起群众关注,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惩造谣者,高州市公安局立即进行核查,1月27日10时许,在吕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吕某对自己将未经核实的视频转发到400多人的微信群,并造谣称将“封城三个月”,煽动群众抢购大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吕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高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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