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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东防疫期间首批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何YY 发表于 2020-2-12 15:58:19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0 3836
自疫情发生以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形成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政府部门将依法实施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

第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一起来看看


1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期间16家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其中有14家涉及口罩涨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2家餐饮店(汕头1家火锅店、清远1家夜宵档)则被检查发现有活蛇。

1、广州市海珠区祺和药业药店

该店在 2020 年 1 月 21 日销售的口罩价格分别为 23 元 / 包及 28 元 / 包,进货价仅为 2.1 元 / 包。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2、深圳市中港大药房有限公司

从 1 月 20 日开始哄抬稳健牌 N95 医用口罩价格,销售价格高达 120 元 / 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3、汕头市金平区智恩堂医药有限公司

从1月22日开始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康之药店

销售口罩强制搭售酒精消毒喷雾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5、韶关市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

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6、梅州市梅江区瑞丰药业有限公司华建瑞丰大药房

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7、东莞市虎门和康药店

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8、东莞市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

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 " 三层无纺布口罩 " 且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9、东莞市厚街美川药店

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执行力 " 颗粒物防护口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违法行为

10、中山市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兴中道店

销售的 " 雾霾防护口罩 " 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使用员工个人微信结算,未能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11、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卫康药店

当事人违法销售失效口罩,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7 日,已超过使用的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12、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

2020 年 1 月 24 日,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程村镇社区居委会第三卫生站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站药品购进单据显示,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购入共 100 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1×10 个/袋,进货价:2.30 元/袋)。经初步查实,该卫生站销售该批口罩的价格销售价最高达 30.00 元/袋,该卫生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3、阳江市阳春市慈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货架上明码标价销售的 0.5 元 / 只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收银机内记录的销售价格是 2.5 元 / 只。该药房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4、湛江市坡头区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沟尾分公司

从 2020 年 1 月 21 日开始,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须搭配板蓝根颗粒进行售卖,变相推高口罩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5、汕头市金平区钟记火锅

1 月 29 日突击检查中,发现该火锅店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活蛇约 30 余斤,现场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16、清远市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

2020 年 1 月 23 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在依法对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 6 斤、水蛇 1 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 " 蛇类(时价) 榕蛇 水蛇 花蛇 " 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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