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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州市人民公开征求关于城区道路规范停车意见的公告​

何YY 发表于 2020-6-7 09:27:34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0 452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按照创建省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关于在高州市城区道路规范停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该通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政秘股,通讯地址:高州市南关路567号,联系电话:0668-6662409,电子邮箱:gzjj6662409@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在高州市城区道路规范停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高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

关于在高州市城区道路规范停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按照创建省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各路段停车时,请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已施划好的停车位上,并做到按照车位类型分别停放,小车停在小车停车位,摩托车停在摩托车停车位。停放车辆时,要按照标志箭头导向顺向停放,严禁压线、越线或跨泊位停车。

二、严禁在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等无设置停车位的区域停车(全城区主干路街道、横巷两端均设有禁止违停标志)。

三、公安交警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位和设置的停车标识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位,设置停车障碍。

四、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不按车位停车、不按标志箭头导向顺向停车、压线和越线或跨泊位停车),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或通过电子警察进行抓拍,依法处理。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高州市公安局

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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