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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民知多D,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学起来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各级各部门在疫情防控的责任意识和全体市民守法意识,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和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秩序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疫情防控措施和疫情期间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专题问答,现选取部分予以登载,敬请垂注。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问: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和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问:乡镇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

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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