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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竟然提供名下银行卡给诈骗分子使用,抓了



自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高州市公安局始终坚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放松,接连抓获多名违法人员,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截至2月16日,高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为诈骗分子非法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已经达到6人。

典型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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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高州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李某生、黄某存在出售手机卡的行为,民警依法传唤其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李某生通过某APP与诈骗分子联系,提供名下银行卡给对方使用,期间有多笔赃款流经其账户。查明违法事实后,高州市公安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生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黄某于2022年12月底办理了4张电话卡,并且以每张200-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微信好友。查明违法事实后,高州市公安局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黄某处以罚款643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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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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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细分,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惩戒措施等方面协同发力,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重拳出击。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速记:

1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2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高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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