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相关平台了解到,高州城区等地有个体商户被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荷花镇亲亲宝贝奶粉总汇
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高市监荷花财[2023]0413号);2、罚款5000元。
2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石鼓镇济泉小商品批发总汇
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4月28日,以每盒2.80元价格从广东橘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三批次“藏寿宝金丹”(生产商:广东橘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含量:6g/粒;生产日期:20220225,批号:20220225X)共1185盒。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以每盒6元价格销售给何桂余490盒,获得销售收入2940元,利润1568元。经营者何桂余在销售上述批次的“藏寿宝金丹”中被抽样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SB/T10347-2017《糖果压片糖果》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商品展览柜、仓库有上述批次“藏寿宝金丹”692盒,当事人管理人员使用了3盒。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藏寿宝金丹”1185盒货值7110元。
罚款金额(万元)7.500000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圆整(¥7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捌圆整(¥1568.00);3.没收不合格的“藏寿宝金丹”(生产商:广东橘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净含量:6g/粒;生产日期:20220225,批号:20220225X)69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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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刘伟艺豆制品加工厂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2月20日起,个人投资6000元,租用高州市山美街道官杨官坑村7号作经营场所,面积74平方米,以“高州市刘伟艺豆制品加工厂”小作坊的名义,擅自从事生产加工豆制品的经营活动。至2023年4月27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帐册,无法计算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资料签名确认。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罚款金额(万元)0.500000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4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名潮塑料制品厂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一台起重机进行吊载货物,该台起重机的设备品种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产品编号为:201903005,设备型号规格为:LH10-25.4A3,设备代码:41904409002019060001,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9粤KD0009(22),该台起重机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05月”,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直在使用。案发至今,当事人都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机的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高州论坛
5
行政相对人名称高州市荷花镇嫒尚美美容店
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罚款金额(万元)0.300000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高市监荷花财[2023]0419号);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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