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大井镇人社所上报工人被拖欠工资线索,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执法程序,并于2月7日上午组织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案件是高州某制衣有限公司拖欠15名工人工资22860元。该厂已于2017年12月停产,工厂实际控制人曾某某已失去联系,工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由于多方债务压力,导致拖欠工人工资。
执法人员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释法教育后,陈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将积极配合处理,当场发放工人工资。当日,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协调下,该厂的15名工人顺利领取到被拖欠的工资22860元。
温馨提示: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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