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高州市石仔岭和恒百货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观音王”“碧螺春”等10多种茶叶,外包装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闽卫食证字(2007)第3520524008040号,厂名:福建安溪雄德茶厂”是不存在的,属于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假冒伪劣商品。经核实,涉案商品3900元,销售收入无法认定;采购时未依法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罚款7800元。(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