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投资回报2518843.21元、违约金190711.65元及利息
案件信息: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军因合伙协议纠纷,刘某将杨军诉至法院。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军应向刘某支付投资回报2518843.21元、违约金190711.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杨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4执5092号,现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粤0604执恢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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