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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竟然以这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好心寒!

高州一对80多岁的老夫妇,共养育了四个子女,然而,其大儿子黄某甲却以父亲尚未分家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日前,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甲必须按照协议支付赡养费给父母。

案情回放
原告黄某、钟某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是原告的子女,四个子女都已结婚并生儿育女。因原告夫妇80多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且患有疾病,原告的四个子女于2012年召开家庭会议讨论,一致同意每个子女每月支付200元给父母作为赡养费,于每月1日前付清;父母住院的医药费、护理费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父母在黄某甲、黄某丁两家轮流住一年。原告同意上述协议。此后,黄某乙、丙、黄某丁三人每月都按时支付赡养费。原告第一年在黄某甲家居住,黄某甲也给付赡养费,但被告黄某甲只支付赡养费到2013年9月,之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给原告。即使是原告黄某生病住院,被告黄某甲也没有看望及支付医药费。原告多次要求黄某甲给付赡养费,黄某甲以原告在农村的屋地及责任田未合理分割给他为由拒绝支付。原告请求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黄某甲仍然拒绝给付赡养费,迫于无奈,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甲支付赡养费。

法官说法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黄某甲是原告黄某的亲生儿子,依法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但黄某甲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黄某甲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黄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赡养费112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按每月200元计算)给原告黄某、钟某。2、被告黄某甲从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给原告黄某、钟某,每月1日前支付。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已有(1)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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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美丽 发表于 2018-11-14 12:26:44
心寒!竟然还有这样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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