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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男子被邻舍狗咬了索赔未果,法官这样做……

近日,高州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陈某伟放学后应邀到被告尹某周、尹某森家中玩。当原告陈某伟走到被告家门口约10米处时,两被告饲养的狗突然窜出将其咬伤,致伤口Ⅲ级暴露。事后,原告陈某伟先后到镇卫生院和高州疾控中心治疗,造成损失共计6500多元。被告尹某森在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1470元后,对于余下的损失拒不赔偿,认为伤人的狗一直用铁链拴紧且圈养,是原告陈某伟挑逗该狗致其受刺激才咬伤原告的,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收到起诉书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该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于是,及时召集人民陪审员进行研判,明确化解方案。考虑到双方是村中邻舍,本着互谅互让以及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了“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组织当事人到调解室分别倾听双方的诉求,后让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的不同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通则》、《侵权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和释法明理。

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被告改变了态度,主动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最终同意补偿各项损失费用合计3200元给原告陈某伟,赔偿付清后,原告不再要求被告做任何赔偿。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赔偿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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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年来,城市和农村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当动物侵权,主人难辞其咎。动物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来源:茂名日报)

已有(3)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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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终人散 发表于 2018-12-17 09:00:54
看到狗都怕
烤面筋 发表于 2018-12-17 09:08:50
冤啊
梨花小雨意 发表于 2018-12-17 10:19:08
为什么要养狗呢?危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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