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一男子吸毒身亡,其亲属将该身亡男子的朋友与朋友的前工作企业起诉至法院。近日,高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3月27日,被告李某杨与吴某平电话联系,告知其已经不在某石场工作的情况,但在该石场的住所处仍留有私人物品,让其帮忙处理,所得归吴某平所有。次日下午,吴某平前往被告李某杨曾工作的某石场住所取物品。2018年3月28日21时许,高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发现吴某平在某石场对面的平房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李某杨叫吴某平到某石料场吸毒,而该石料场容留他人吸毒,两被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原告(死者吴某平家属)将李某杨及该石场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高州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平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均没有异议,因而是可信的,根据该鉴定结论,吴某平的死亡,源于吸食毒品致使的。死者吴某平不是某石场的员工,到石场处置李某杨物品,收益归吴某平所有,无法证明两被告知道吴某平去房屋是吸毒的。在本案中,死者吴某平的死亡,是因为自己吸食毒品所致,与帮原告李某杨处理个人物品活动没有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杨对吴某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茂名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