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14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朱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朱某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朱某于2013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6年5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所长。
(2)证人朱某的证言:2013年9月,我被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的梁起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我觉得提拔是梁起关照的结果,便想感谢梁起。2014年春节前,我准备好人民币7万元,用一个牛皮纸袋装好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我在向梁起汇报完工作后,当着梁起的面把装有7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到梁起的办公台上,边放边对梁起说感谢他提拔我为中队长,感谢他对我的关照和支持。2015年底,我知道高州市公安局准备对部分岗位进行轮岗,我便多次在向梁起汇报工作时向梁起提出,希望调回市区工作以便照顾家庭,梁起说他会考虑。2016年5月,我被调任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我觉得这是梁起关照的结果。我任所长后不久,大约是2016年6月,我准备好5万元用一个牛皮纸袋装好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我在向梁起汇报完工作后,当着梁起的面把装有5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到梁起的办公台上。梁起收下后,我离开他的办公室。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中,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的位置出现空缺,交警大队山美中队指导员朱某多次在向我汇报工作的过程中提出希望被提拔为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3年9月的一天,我主持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朱某作为拟任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人选,后经组织部批复,朱某被提拔为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他向我简单汇报工作后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并对我说感谢我在工作上对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给个利是我过节。朱某离开后,我发现里面共有7万元。2016年上旬,高州市公安局计划对部分岗位进行轮换,朱某知道车管所所长要进行轮岗,他在汇报工作的过程中多次向我提出希望调任车管所任所长。2016年中,经过轮岗,朱某顺利调任车管所所长一职。当年中下旬,朱某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工作,他在准备离开时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说给个利是我过节。朱某离开后,我打开牛皮纸袋发现里面是5万元。这12万元被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了。
7、2012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杨某1为使其亲戚曾某1的哥哥曾某2的案子得到梁起的关照,杨某1送给梁起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还是高州市人大代表。2012年春节前,我的亲戚曾某1联系我,说他哥哥曾某2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关押在看守所,他母亲又病重,希望我能够帮他打点一下公安局的关系,把曾某2取保候审出来并争取从轻处罚,以防止他母亲突然去世留下遗憾。我答应帮助,曾某1便说他准备了一些钱,拿给我做活动经费。随后,我在位于高州市曹江镇的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路边见到曾某1,曾某1把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礼品袋交给我,告诉我里面有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我对曾某1说我会帮他找公安局长梁起。不久,我电话约梁起到高州市乐天酒店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我向梁起要了他的汽车钥匙,说有两支茅台酒要送给他。于是我便到停车场找到梁起的车,从我车上把装有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的礼品袋拿出来,放到梁起车的后排座位上。当天晚上,我用手机给梁起发了一条短信,意思是请梁起关照曾某2的案件,对曾某2进行取保候审及从轻处理,但是梁起没有回复我。第二天,我打电话给曾某1,说我已经找到梁起,把20万元和茅台酒都送给梁起了,也把曾某2的事告诉梁起,叫曾某1等消息。又过一天,梁起打电话给我让我把钱拿回去,但我说送出去的东西没有收回来的道理。梁起和我推搪几下后便不再要求我把钱收回来,梁起对我说曾某2的事他会尽力去办。至2013年中,曾某1告诉我,他哥哥曾某2被判缓刑,放出来了。
(2)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1年底,我大哥曾传丰因为打架被高州市公安局关押在看守所,当时我母亲病重,身体日益变差。我便想通过打点关系,让曾某2能够尽快被释放出来,以防母亲突然离世,留下遗憾。我听说能够让曾某2尽快被释放的方式只有取保候审,我便准备好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我知道我亲戚杨某1是广东省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关系广,希望他能帮我。我电话联系杨某1,把我哥哥曾某2被关押、母亲病重的情况告诉杨某1,希望他能够帮我打点一下公安局的关系,把曾某2取保候审出来,并且争取从轻处罚,杨某1听后表示会尽力帮忙。于是,我开车带着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来到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路边,把20万元连同茅台酒一起放在礼品袋交给杨某1。杨某1说他会帮我找公安局长梁起,争取把事办好。不久,我接到杨某1的电话,他告诉我已经找到梁起,把20万元和茅台酒都送给梁起了,也把曾某2的事告诉梁起,叫我等消息就可以了。2012年中,曾某2被法院判了缓刑,放了出来。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杨某1是我到高州任职后认识的,他是绿杨集团老板。2012年,杨某1打电话约我吃饭,期间杨某1曾表示希望我日后能够多多关照他。我和杨某1准备离开时,杨某1从他车上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放在我的车上。第二天,我打开杨某1送给我的袋子,发现里面装有两支茅台酒和人民币20万元,我便打电话叫杨某1拿回去,杨某1表示钱已经送给我了,他不会拿回去的。忘记是当天晚上还是次日晚上,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个亲戚因犯事被高州市公安局抓了,希望我能够帮忙,释放其亲戚出来,我说我了解一下。之后我并没有去了解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后来如何处理我也不清楚。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嫌疑人的审批程序如下:根据上级规定,一般采取刑拘、逮捕之后的都需要我(公安局局长)最终签批同意。
8、2013年初,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李某向梁起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李某于2008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顿梭派出所教导员,2013年3月任镇江派出所所长,2015年4月任石板派出所所长。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底,我参加高州市公安局竞争上岗,取得了派出所所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当时竞争上岗的文件,我应该在当年12月落实具体任职,但是过了2013年1月还没有任职。2013年春节后,我的亲戚冯某听说我迟迟不能任职上岗,他就对我说与梁起相熟,可以帮我打招呼请梁起帮忙,但是要花钱。于是,我让冯某帮忙打点,并确定由冯某先花钱,事后我再还。2013年3月中旬,冯某打电话告诉我,我任职的事情已经办好。不久,我就任镇江派出所所长。我上班几天后,冯某打电话来道贺并告诉我,这件事在梁起身上花了人民币15万元。2013年5月,我把15万元还给了冯某。
(4)证人冯某的证言:2012年底,我回高州探亲,时任高州市顿梭派出所教导员的李某和我堂哥冯朋到我家,冯朋让我帮助李某任派出所所长,我表示同意帮忙。随后我约梁起、李某在乐天酒店吃饭,向梁起介绍李某并请梁起关照提拔李某为所长,但梁起没有说什么。此后李某多次和我联系,叫我帮忙和梁起说提拔他做所长。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约梁起、李某在高州市和丰农庄吃饭,在吃饭期间,我再次向梁起提起提拔李某做所长一事,并说李某有能力,但梁起听后仍没有说什么。吃完饭梁起离开后,我对李某说:“你们升做所长要送多少礼,有什么规矩?”李某说:“如果你和他关系好,不用钱都可以,但是以前一般都要几万到十几万才可以做得到。”2013年初,李某打电话告诉我他已提拔为镇江派出所所长,让我帮他去感谢梁起,并说先帮他拿15万元给梁起,他再还给我。于是,我用一个纸袋装15万元现金,和带一些水果、茶叶等礼品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梁起的家中,将上述物品放在茶几旁,对梁起说李某有事不能来,让我代他感谢。梁起客气一下便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才将15万元给我。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我到高州任职后认识冯某,他是做药品生意的,我和冯某都喜欢喝茶,经常在一起喝茶。2012年下半年,冯某多次向我提出,顿梭派出所教导员李某是他的亲戚,是否可以给李某一个机会(指人事提拔、人事调整),每次我都口头答应。2013年初,高州市公安局有3个所长、2个教导员的职位出现空缺,拟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提拔。在此期间,冯某来到我家中(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喝茶并带了一个纸袋给我。他离开后,我发现冯某送给我的这个纸袋,里面除有茶叶外,还有人民币15万元。不久,高州市公安局正式向外公布竞争上岗所长和教导员职位,李某最终入围所长人选。李某入围后,冯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可否由李某任镇江派出所所长。我当时表示可以。随后,我让政工部门按照程序将李某作为镇江派出所所长的人选向市委组织部提名,李某就被任命为镇江派出所所长。
9、2014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张某1向梁起行贿人民币5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张某1于2011年8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科员,2014年9月任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于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在高州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工作。2014年上半年,大坡派出所副所长的位置出现空缺,我想争取该职位,于是向分管领导、局政工室等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来我认识了高州市镇江籍老板冯某,冯某得知我想提拔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就告诉我,他和梁起比较熟,可以帮我在梁起面前说两句好话。冯某又告诉我如果想顺利当上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就要准备好5万元送给梁起。约2014年8月,我筹集好5万元并交给冯某。不久,冯某电话告诉我,他把5万元送给梁起了,叫我等消息。约在2014年9月,我被提拔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亲戚张某1得知我与梁起熟悉,多次叫我帮他向梁起说提拔他为副所长。2014年中,我回高州探亲,张某1给了我5万元,托我转交给梁起。于是,我带着装有5万元的纸袋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梁起的家中,对梁起说张某1是大坡派出所干警,能否提拔他做副所长。后我将装有5万元的纸袋放在茶几上。过了几个月,张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被公示提拔任派出所副所长,我便打电话给梁起感谢他的帮忙。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上半年,冯某多次跟我说,他有个亲戚叫张某1是大坡派出所民警,叫我有机会提拔使用张某1,我每次都表示可以。2014年中,冯某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我家中喝茶,将一个纸袋给我。冯某离开后,我打开送来的这个纸袋,发现里面除一些茶叶外,还有人民币5万元。2014年下半年,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出现空缺,于是我便组织召开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提拔张某1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随后我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不久,张某1顺利被任命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10、2016年上半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黄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黄某1向梁起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黄某1于2008年12月任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科员,2016年5月任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
(3)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于2008年12月起在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工作。2015年底,我亲戚冯某告诉我,他和梁起的关系非常好,经常到梁起的家中喝茶。于是,我向冯某提出我在基层派出所做民警比较长时间了,让梁起提拔我。冯某表示可以帮我请求梁起关照。大约两周后,冯某告诉我,他已经将我想进步的想法跟梁起说了,梁起说可以考虑提拔我为副所长。冯某又对我说,如果想留在石仔岭派出所任副所长就要15万元活动经费,由他拿去打点。我考虑到如果由局里随便安排的话,不知道去到哪个派出所工作,所以就答应冯某,说迟点交给他15万元。次日晚上,我准备好15万元用一个胶袋装着交给冯某。不久,冯某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打点好了,叫我低调点等消息。2016年5月,我被梁起提拔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亲戚黄某1知道我和梁起比较熟悉,多次打电话叫我帮他和梁起说提拔他做副所长。2016年春节前,我回到高州老家,黄某1要求我帮他解决他做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一事。随后,黄某1给了我一罐花生油和装有15万元的纸袋,让我帮他将15万元交给梁起。因当天无法联系上梁起,我用去了3万元。第二天下午,我把剩下的12万元给梁起,并请他想办法让黄某1做副所长。过了一段时间,黄某1告诉我他被提拔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我便打电话给梁起感谢他的帮忙。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底,冯某多次跟我说他亲戚黄某1是石仔岭派出所的民警,叫我有机会关照黄某1,石仔岭派出所所长黎兴也曾向我推荐提拔黄某1。2016年上半年,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一职出现空缺,我便组织召开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提拔黄某1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随后我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不久,黄某1被任命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约过一个月,冯某来到我家中将一个纸袋送给我。冯某离开后,我打开他送来的这个纸袋,发现里面除有了一些茶叶外,还有人民币12万元。我便打电话让冯某拿回去,冯说多谢我关心关照黄某1,我便收下这12万元。冯某希望我提拔李某、张某1、黄某1先后三次共送给我32万元,这32万元均被我用于日常生活或外借他人。
11、2013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5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5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陈某5先后四次送的人民币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陈某2于2008年10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2013年8月任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中队长,2016年2月任云潭派出所教导员;2016年5月任云潭派出所所长。
(2)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3年中,我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副中队长,希望梁起提拔我升任中队长,在一次向他汇报工作中提出我的意愿,梁起说他会考虑。之后,梁起多次私下告诉我,如果想被提拔,就一定要懂得做人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我见梁起多次强调“提前”,知道梁起暗示我要送钱。2013年中秋节前,我准备好人民币10万元用公文袋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向梁起汇报了工作情况,梁起问我是否提前做好被提拔的准备,并说他正在考虑提拔我的事,我便将装有10万元的公文袋放到梁起的办公椅上,对梁起说我会做好本职工作并祝他节日愉快。不久,我通过组织程序被提拔为刑警四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我为了感谢梁起的关照,用信封装着1万元到梁起的办公室,当着梁起的面放在办公桌上,并对梁起说这是给他过节用的,梁起推搪几下便收下了。2015年下半年,高州市公安局云潭派出所教导员出现空缺,我想争取该职位,便向梁起表达了到云潭派出所任职的意愿,梁起向我表示会考虑,同时又要求我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我知道梁起又在向我要钱。几天后,我准备好人民币20万元用环保袋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梁起对我说正在考虑我到云潭派出所任职的事并问我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了没有,我说我会做好相关工作并感谢他的关照,然后我将装有20万元的环保袋放到梁起的办公桌边。2016年上旬,我通过组织程序被任命为云潭派出所教导员。接着,因为云潭镇党委换届需要派出所所长出任党委委员,而当时云潭派出所没有所长,高州市委组织部门又通过组织程序提拔我为云潭派出所所长。2016年中秋节前,我为了感谢梁起的关照,准备好人民币2万元用信封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在向梁起汇报工作情况后,我从口袋里拿出装有2万元的信装当着梁起的面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我为希望及感谢梁起的提拔,共送给他33万元。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中,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副中队长陈某2多次向我提出想担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意愿。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2带着一个装有东西的公文袋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陈某2再次向我表达了他想担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意愿,我向陈某5表示会考虑他的,之后陈某5将带过来的公文袋放到我的公办椅上,说给我过节用的。在陈某5离开我办公室后,我打开他送给我的公文袋,发现里面有10万元。不久,经我组织召开高州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决定把陈建峰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已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陈某5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工作准备离开时,他从口袋里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说是给我过节的礼物。陈某5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1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5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只有我和陈某5在场,他向我表达想担任云潭派出所所长一职,请求我给予帮助和关照,我向陈某5表示会考虑他的请求。几天后,陈某5又到我办公室找我,再次向我表达他想担任云潭派出所所长。陈某5离开后,我发现他把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留在我办公桌边,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20万元。2016年初,我叫高州市公安局政工部门把陈某5作为云潭派出所教导员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后因当时云潭镇党委班子换届,派出所必须配备所长并进入镇党委班子,当时云潭镇派出所既没有所长也没有教导员,所以高州市委组织部直接将陈某5作为云潭镇派出所所长兼党委委员候选人,通过组织程序最终将陈某5任命为云潭镇派出所所长兼镇党委委员。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5到我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他向我表示感谢,并将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在陈某5离开后,我打开他送给我的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陈某5送给我共33万元,该款已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及借给他人。
12、2013年至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谢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谢某1先后送的美元20万及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反贪移诉(2017)13号起诉意见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侦查,认定谢某1先后向梁起行贿美元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谢某1于2003年10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2010年7月任石鼓派出所所长,2013年8月任石鼓派出所所长、石鼓镇党委委员,2015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党委委员。
(3)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于2003年开始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2011年底,梁起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2012年,公安局班子出现空缺位置,我就想调回市区进入班子。在一次我与朋友张某2散步的时候,张某2建议我争取回到局里做个班子成员,我即说回到局里做班子成员可能要100多万元。张某2即表示可借钱给我。随后,我让张某2筹款,但想到带着人民币100多万元不方便,便叫张某2兑换了美元20万元给我。过了一段时间,我打电话约梁起在茂名市文化广场见面。见面后,我向梁起提出副局长一职空缺,希望有机会提拔我,梁起说会考虑,接着我把装有酒和美元20万元的袋子交给梁起,梁起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到了2015年9月,我顺利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2015年底,我担任副局长后,我去梁起的办公室汇报工作,聊天中梁起说他父亲身体不舒服,当时我想我能任副局长是梁起帮忙的,需要感谢他,便借此机会送点钱给梁起。于是,我又向张某2借了人民币30万元准备送给梁起。接着,我用纸箱装30万元现金和2瓶茅台酒并与梁起联系,驾车去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干警大院梁起家楼下,我从车上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和2瓶茅台酒的纸箱搬下来交给梁起,同时向梁起表达帮助提拔的感谢之意以及没时间去看望他父亲。
(4)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底,高州市公安局空缺一个副局长,时任石鼓派出所所长的谢某1在日常汇报工作时多次向我表达希望被提拔为副局长的愿望。年底的一天晚上,谢某1与我约定在茂名市文化广场亨利华府楼下的路边见面,谢某1再次向我表达了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局长的意愿。我对谢某1说会考虑提拔他,并让他继续做好工作。在准备离开时,谢某1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袋,拿到我的车边交给我,我以为只是茅台酒就接了下来。回到家后,我发现里面除了1瓶茅台酒外还有用塑料袋装着的美元20万元。2014年,我征求高州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意见后,把谢某1作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建议提拔他为公安局副局长。约2015年9月,在我的帮助下,谢某1顺利地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2015年底的一天,当时谢某1已被任命为副局长,谢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茂南分局宿舍大院我家楼下。于是我到我的车库门口,谢某1从他的小轿车上将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箱搬下来放到我的车库里并说送一箱酒给我饮。第二天,我在车库里打开谢某1送给我的茅台酒纸箱,发现里面有2瓶茅台酒和人民币30万元。我想谢某1送30万元给我是为了感谢我提拔他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某1所送的美元2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已被我用于日常开支以及借给他人。
13、2014年3月,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公司老板黄某2为感谢梁起对其生意以及其女婿范某的关照,送人民币20万元给梁起,梁起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范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2向梁起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范文海于2012年5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科员,2015年3月任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
(3)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梁起是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在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2012年下半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梁起。2013年春节期间,我约梁起到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高州市金鸿大厦的公司饭堂吃饭,向梁起介绍了我的女婿范文海(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民警)和我的侄女婿周某1(时任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在吃饭过程中,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梁起平时多支持关照范某与周某1的意愿,梁起表示同意。2014年3月,我约梁起与朋友陈某6到茂名市高品味饭店旧店对面的一间饭店吃饭。饭后在停车场准备离开时,我从我车上拿出一个装有20万元、两支洋酒、一个平板电脑的礼品袋放到梁起的车尾箱中。一会儿,我接到梁起的电话,梁起叫我把钱拿回去,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他关照我女婿范某的意愿,并叫梁起如果时机合适就给个机会“年轻人”上位。梁起见我不肯把钱收回,便不再推搪。我送钱给梁起,一是希望梁起提拔范某,二是希望搞好与梁起的关系,以便在日后有需要时得到梁起的关照。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黄某2是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公司的老板。2013年春节期间,黄某2约我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当时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干警范某、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周某1也陪同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黄某2向我介绍范某是他的女婿、周某1是他的侄女婿,并向我提出以后如果有机会的话就关照、支持范某和周某1,我表示同意。2014年3月,我和黄某2、陈某6三人在茂名吃饭后,在饭店停车场,黄某2将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放到我的车尾箱。我回去后发现袋子里面有20万元、1块电子产品以及2瓶洋酒。于是我打电话给黄某2,让他将20万元现金拿回去,但黄某2坚持不过来拿,还跟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以后多点关照我,阿海(范某)的工作不错,如果有机会的话就给个机会给他。”我就将这20万元收下。这20万元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和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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