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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起受贿案判决书曝光,判五年,罚50万,没收赃款200万并追缴166.5万和20万美元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8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起,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大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宣谋,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一刑诉[20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起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0日、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起及其辩护人张大威、陈宣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的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起在担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老板赵某、杨某1、邹某、林某、黄某3等5人贿送人民币85万元,非法收受下属徐某1、周某1、陈某1、钟某、朱某、李某、张某1、黄某1、陈某5、谢某1、范某、刘某、郑某、陈某3、邱某、吴某2、徐某2等17人贿送人民币286.5万元及美元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新德矿业有限公司(新德石场)老板赵某(另案处理)为了使其经营的石场能得到梁起的关照,赵某通过吴某1送了人民币30万元给梁起;2014年12月,赵某为了汽车年检检测业务尽快获得高州市公安局的审批,赵某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梁起。
2、2016年中秋节前,梁起任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期间,接受徐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其送的人民币2万元。
3、2014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周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其送的人民币50万元。
4、2014年至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1的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陈某1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23万元。
5、2015年下半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钟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钟某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钟某通过陈某1送的人民币5万元。
6、2014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朱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朱某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12万元。
7、2012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杨某1为使其亲戚曾某1哥哥曾某2的案子得到梁起的关照,杨某1送给梁起人民币20万元。
8、2013年年初,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
9、2014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10、2016年上半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黄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2万元。
11、2013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5(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5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陈某5先后四次送的人民币33万元。
12、2013年至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谢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谢某1先后送的美元20万元及人民币30万元。
13、2014年3月,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公司老板黄某2为感谢梁起对其生意的关照以及其女婿范某的关照,送人民币20万元给梁起,梁起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范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14、2015年春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所长刘某为感谢梁起对其工作的关照及支持,刘某送了人民币0.5万元给梁起。
15、2015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承揽高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的老板邹某为感谢梁起对其工程的关照,邹某先后两次送了人民币8万元给梁起。
16、2013年春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郑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郑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17、2015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3(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3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陈某3送的人民币8万元。
18、2013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邱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邱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邱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19、2014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吴某2(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2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吴某2通过邱某送的人民币3万元。
20、2012年至2013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徐某2(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2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徐某2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40万元。
21、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为了得到梁起对降低高州市公安局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租金议案的支持,高州市富景驾校老板林某通过徐某2送了人民币20万元给梁起。
22、2016年年初,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承建高州市看守所工程建设的老板黄某3,为了在划拨工程款、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等方面得到梁起的关照,黄某3通过徐某2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梁起。
案发后,梁起家属已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梁起的个人身份材料、干部任职情况等相关书证,证人赵某、徐某1、杨某1、谢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71.5万元及美元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起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其已认识错误,忏悔所犯罪行,希望考虑其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即钟某通过陈某1行贿5万元,梁起已于2017年1月将该款退还陈某1,而梁起被纪委调查发生在2017年5、6月,梁起在未被调查前已经将上述5万元退还,不应当构成受贿罪;2、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即杨某1行贿20万元。根据被告人梁起的供述以及证人杨某1、曾某1等人的证言,杨某1仅告诉梁起送给他的是酒,而梁起发现是现金后,即要求杨某1取回,但杨某1不愿意取回,另梁起并未为杨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即释放杨某1的亲戚曾某2),故该指控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3、梁起具有自首情节;4、梁起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5、梁起家属积极退赃。综上所述,被告人梁起在本案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没有索贿情节,且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梁起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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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什 发表于 2019-1-20 16:10:39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起在担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老板赵某、杨某1、邹某等人以及下属徐某1、周某1、陈某1等人贿送共计人民币371.5万元及美元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新德矿业有限公司(新德石场)老板赵某为了使其经营的石场在申请使用炸药方面能得到梁起的关照,赵某通过吴某1送了人民币30万元给梁起;2014年12月,赵某为了其参与经营的高州市百俊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尽快开通汽车年检检测业务,赵某送了人民币5万元给梁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高州市新德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主营业务是新德石场。2009年5月,我接手新德石场,石场需要炸药开采山石,负责炸药的审批部门是高州市公安局。按照规定,石场生产使用炸药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2012年,新德石场在向高州市公安局申请使用炸药的过程中,一直得不到同意。我多次到高州市公安局找时任局长的梁起,希望使用炸药的申请能够得到早日的批复,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在找梁起的过程中,在梁起的办公室里认识了梁起的朋友吴某1,吴某1与梁起关系非常好,常见其在梁起的办公室与梁起聊天。2012年下旬,我联系吴某1,问他能不能帮我向梁起说情,让梁起关照我石场使用炸药的事。吴某1推搪几次后答应了我的请求。我知道托人走关系需要一定的办事经费,便问吴某1办成这件事要多少经费。吴某1说他也不知道需要多少经费,梁起喜欢喝冰岛普洱茶,让我买点冰岛普洱茶交给他,他再转送给梁起。过了一段时间,我准备好50万元,然后打电话给吴某1,与吴某1约在茂名市国土局后面见面。我见吴某1驾车到场后,便带着装有50万元的购物袋上了吴某1的车,直接把装有50万元的购物袋交给吴某1,对吴某1说一定要帮我。吴某1推搪几下便收下了,我下车离开。不久,吴某1打电话给我,对我说已经打点过梁起了,还剩余一部分,让我去茂名找他退钱,我说不用还了叫他处理,但吴某1再三说要退钱给我,我便应付吴某1说余下的钱先放在他那。之后我没有到吴某1处取回过钱。随后,新德石场使用炸药的批复就下来,我的石场也正常取得炸药开工生产。2014年,我与朋友合伙在高州市石仔岭飞机场开设高州市百俊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俊公司),在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只要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驻交警到百俊公司就可以开展汽车年审业务。2014年11月,百俊公司向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派驻交警,但迟迟都没有答复。我去交警大队催了多次,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以没有人手等理由推脱。2014年12月,我用文件袋装好5万元放进我的公文包中,去到高州市公安局梁起的办公室,当时只有梁起与我在场。我告诉梁起,百俊公司是我有股份的,然后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他派驻交警到百俊公司把关汽车年审业务的意愿。梁起说只要百俊公司的资质合格,他就支持我们做,我听后即从公文包中拿出装有5万元的文件袋递给梁起,边递边对梁起说小小意思,请他多关照。梁起推搪几下后收下了装有5万元的文件袋。在2014年12月26日,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派驻交警到百俊公司,公司顺利开张。
(2)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是茂名市茂南区人大代表。我约在2003年认识梁起,在梁起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我常到梁起的办公室喝茶。2012年中旬,我到梁起的办公室,数次碰到赵某找梁起申请使用炸药,经过我和他的自我介绍,我便与赵某相识了,知道他是高州市新德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高州市新垌镇新德村委会经营石场,因为石场使用炸药的申请一直得不到高州市公安局的批复,所以找梁起了解情况,使申请早日得到批复,让石场正常运转。2012年中下旬,赵某联系我,说我与梁起的关系这么好,能不能帮他向梁起说情,让梁起关照他石场使用炸药的事,我推搪不过便答应赵某。赵某又说他知道办事需要经费,问我要多少经费,我说我之前没有办过类似的事,也不知道需要多少,梁起喜欢普洱茶,那就买点普洱茶送给他。赵某说他知道了,让我等他电话。当天,我打电话给梁起,说赵某想请他吃饭,问他是否有空,梁起说他知道赵某因什么事找他,但是石场炸药是严控的,条件不达标,很难通过审批。之后我在几次与梁起的接触中,向梁起提及赵某石场申请使用炸药的事,梁起都没有明确表态。2012年中秋节前,赵某电话联系我,说他准备了一些办事经费。然后我与赵某相约在茂名市国土局后面见面。我驾车到场后,赵某带着一个装有东西的购物袋上了我的车,直接把购物袋交给我,说里面有50万元,并对我说怎么用他不管,但一定要帮他,我收下赵某的购物袋后,赵某下车离开。我打开赵某交给我的购物袋,发现里面是5捆纸币,共50万元。我收到上述50万元后,把其中30万元拿出来,装到一个纸箱中。在中秋节前,我与梁起约在茂名市区新湖公园东门对面路边见面,梁起开着小车过来后,我对梁起说赵某叫我帮忙送些东西给他过节,于是我把装有30万元的纸箱放到梁起的车尾箱。当时梁起轻声问我箱子里是什么,我小声说是钱,是赵某叫我帮忙转送的,希望多多关照石场申请使用炸药的事。不久,我打电话给赵某,对他说我已经打点过梁起了,钱还剩余一部分,让他过来茂名找我还给他,赵某说不用还给他了,叫我处理,我便保管这20万元。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11月,我担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长。2012年,吴某1说赵某在高州市新垌镇新德村委会有一个大型石场,希望我平时能多多关照赵某的石场。当时我说没问题,我会多关照,请他放心。不久,在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1打电话约我在茂名市区新湖公园东门对面路边见面,我便开车到新湖公园东门对面路边等他。吴某1开着小车过来见到我后,马上停车在我车的旁边下车,并抱着一个纸箱走过来,和我说中秋节快到了,赵某叫他帮忙转送些东西给我过节,然后他把这个纸箱放进我车的后车尾箱,并对我小声说是钱,希望我要多多关照赵某。我开车回到家后,发现纸箱里面装着30万元现金,我没有将这30万元现金退回给吴某1或赵某。赵某之所以通过吴某1送30万元给我是因为我是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协管安全生产工作,公安局对石场使用炸药进行审批,而赵某经营石场,他是想我关照他石场的安全工作及使用炸药问题。这30万元有部分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部分被我借给其他人。2014年12月的一天,赵某来到高州市公安局我的办公室,对我说他和朋友合伙在高州市石仔岭飞机场开设了高州市百俊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并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但是需要高州市公安局派人到场把关办理业务才能开业,请求我从高州市公安局派人去把关汽车年审检测业务。我表示既然他的公司已经取得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手续,符合程序,我会指派相关人员到他的公司。赵某从他的公文包里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文件袋当着我的面放到我的办公台上,并说这是他的一点心意,多谢我的一直关照。赵某离开后,我打开文件袋,发现里面装着现金人民币5万元。赵某送5万元给我是因为他想我派公安局工作人员到高州市百俊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通汽车年审业务。这5万元有部分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部分被我借给其他人了。

2、2016年中秋节前,梁起任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期间,徐某1为感谢梁起在高州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对他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送了人民币2万元给梁起,梁起收受了该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徐某1于2008年6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2016年5月任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8月任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2)证人徐某1的证言:自2016年初开始,我多次在与梁起饮茶的过程中,向梁起表达了调离交警到其他岗位任职的意愿。2016年8月,经过梁起关照,我被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9月,梁起调离高州市公安局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任局长。我觉得我得到他的关照而被提拔,应该要感谢他。当时是中秋节前,我便准备了2万元和一盒月饼,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和月饼放到月饼袋里。梁起和我约定在茂名市公安局斜对面的茶庄见面,见面后我对梁起说感谢他关照我、提拔我。我与梁起一起离开茶庄包房,我从我车上把装着2万元和月饼的月饼袋拿出来,当着梁起的面放到他的车上,并说这是给他过节用的,感谢他对我的关照和提拔。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当时我已经调任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兼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我与徐某1约定在茂名市公安局斜对面的茶道人家茶庄见面喝茶、聊天,在离开茶庄时,徐某1从他的车上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月饼袋放到我车的后排座位,我以为是月饼便收下了。回到家后,我打开徐某1送给我的袋子,发现里面除了有一盒月饼还有人民币2万元。徐某1送给我2万元是感谢我在高州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对他的关照。

3、2014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周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其送的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周某1于2008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2016年2月任市强制戒毒所所长。
(2)证人周某1的证言:自2008年11月开始,我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2013年下半年,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大队长职务出现空缺,局党委指派我负责治安大队的全面工作。我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期间,多次在向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梁起汇报工作中,向梁起表达了我想担任治安大队大队长的想法。在2014年中秋节前,我向黄某2借了50万元准备送给梁起,以谋求梁起任命我为治安大队大队长。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梁起,梁起说他在茂名市光华北路的普祥茶庄喝茶。我找到梁起后说带了些特产给他,梁起便用遥控打开他的小汽车门,我将装有50万元和一包茶叶的纸箱搬进梁起的车里,同时对梁起说里面有茶叶,并让他一定要保管好。但一直到2016年初,我依然在治安大队教导员岗位工作,我觉得当治安大队大队长是没有希望了,于是我在向梁起汇报工作中,多次和梁起说治安工作压力大,请求他把我调整到其他一些清闲的位置,想以此让梁起把上述50万元退还给我,可能梁起没有领悟到我的意思,所以没有退钱给我,而是直接把我调到高州市公安局戒毒所任所长。我送50万元给梁起一是希望梁起调整我的岗位,让我任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二是希望搞好与梁起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他的关照。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因大队长一职空缺,由教导员周某1负责全面工作。周某1在一次向我汇报工作时,向我提出可否将其提拔为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当时我认为他表现不错,表示同意。于是我让政工部门按程序向组织部上报任用周某1为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当时在茂名市光华北路文东街口普祥茶庄饮茶,周某1来到之后,我和周某1聊了一会,周某1便将其带来的一个纸箱放进我的小车尾箱,并说:“十五到了,拿点东西给你。”后来我回到家中,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50万元。由于周某1曾受过处分,任用其为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一事被搁置,直到2015年市委组织部才批复同意周某1任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但周某1因觉得治安管理大队的工作压力很大,向我提出想调任戒毒所所长。因为当时戒毒所所长任期届满,需要进行调岗,我表示同意。于是,我让政工部门按照程序向市委组织部提名周某1任戒毒所所长。2016年初,周某1被任命为高州市戒毒所所长。周某1送上述50万元给我是因为我当时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高州市公安局局长,周某1希望我能够提拔重用他。这50万元被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或外借给他人了。

4、2014年至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1的职务提拔、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陈某1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陈某1于2010年7月任高州市公安局石板派出所所长,2013年8月兼任石板镇党委委员,2015年4月任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2)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于2010年10月担任高州市公安局石板派出所所长,石板派出所距离高州市区较远,而我的家庭在市区。梁起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后,我多次在向梁起汇报工作时,向他表达希望能够调回市区工作的意愿。2014年11月,我在梁起的办公室向他汇报工作时,又向梁起表达了希望调回市区工作的意愿,梁起听后对我说,他听说我辖区石板镇的贺石大米非常不错,想要几包试试。我马上说可以,梁起对我说:“你调回市区的事我正考虑,你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一定要提前做好调动准备,如果不提前做准备,组织上是不可能考虑你的。”我离开后,马上购买了8包贺石大米,准备给梁起送去时,想到我多次向梁起提出调动请求时,梁起每次都叫我“提前做好调动准备”,并且语音强调“提前”二字,我便想到这是梁起在暗示我要“提钱”才能调回市区。于是,我便准备好5万元,与一块冰岛普洱茶一起放在装茶叶礼品袋里。我电话联系梁起,梁起叫我送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干警大院一楼给他,我便开车把上述大米、茶叶和5万元带到茂南分局干警大院一楼。我到后,我把大米全部搬到梁起的车库,把装有5万元和茶叶的礼品袋从车里拿出来,当着梁起的面放在梁起车库里的大米堆上,边放边再次向梁起提出希望调回市区工作的事,梁起说他会考虑。在送了5万元给梁起之后,梁起先后想把我调到高州市公安局的顿梭派出所及南塘派出所,但都因为我个人不同意而没有调动。2015年初,梁起问我心目中是否有理想的岗位,我说没有具体的,只希望能回市区方便照顾家庭。梁起听后笑着对我说,那你就做好本职工作,提前准备调动的事。我见梁起又叫我要“提钱”准备调动的事,感觉到他在暗示我要送钱给他。几天后,我准备好18万元用一个皮袋装着,开车把这18万元带到茂南分局干警大院一楼的车库等梁起,后把装有18万元的皮袋当着梁起的面放到他车的副驾驶座上。2015年4月,我被梁起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我送了23万元给梁起,是因为梁起作为高州市公安局局长,对于我的调动请求具有直接决定权。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高州市公安局石板派出所所长陈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想送些石板“贺石”大米给我,我让他将大米送到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大院我的车库。随后,陈某1将运送过来的8包或10包“贺石”大米(每包20斤装)搬下车并搬进我的车库。在搬完大米后,陈某1从他车上提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茶叶礼品袋放到大米堆上,对我说为了方便照顾家庭他想回城区派出所或局机关工作,请我帮忙。我说组织会考虑,让他继续做好工作。我回到家打开陈某1送来的礼品袋,发现里面有一饼冰岛茶叶和5万元现金。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经电话联系我和陈某1在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大院我的车库门口见面,期间陈某1送给我一个皮袋。后我打开该皮袋,发现里面装着18万元现金。此后,我考虑到陈某1平常的工作不错,协调能力也强,于是我征求高州市公安局班子成员的意见,把陈某1作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建议调整其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2015年4月,在我的帮助下,陈某1顺利地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一职。这23万元被我借给他人使用了。

5、2015年下半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钟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钟某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钟某通过陈某1送的人民币5万元。2017年春节期间,梁起将5万元交给陈某1退回给钟某,但陈某1没有将该款退给钟某,2017年9月,陈某1将5万元上缴茂名市纪委。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钟某于2013年8月任高州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10月任南关派出所副所长。
(2)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梁起在审查期间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春节期间,梁起将5万元交给陈某1退回给钟某,但陈某1没有将该款退给钟某,2017年9月5日,陈某1将5万元上缴茂名市纪委违纪款账户。
(3)证人钟某的证言:我于2013年10月任高州市荷花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4月,陈某1被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因我父亲于2015年初做心脏手术在家无人照顾,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我多次找到陈某1,问陈某1能不能帮我找梁起协调一下关系,让梁起把我调回高州市区工作。陈某1答应我会尽力帮忙,并说梁起喜欢喝一种叫冰岛的普洱茶,叫我准备一些送给梁起。随后我准备好冰岛茶叶和5万元,电话联系陈某1告诉他我准备好茶叶了。不久,陈某1开车来接我,带我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干警大院门口,然后陈某1就拿着装有5万元和冰岛茶叶的环保袋进到大院找梁起。过一会儿,陈某1回来告诉我,茶叶已经送给梁起了,我想调动的事他也跟梁起说了,让我等消息。约在2015年10月,我从荷花派出所调到市区内的南关派出所工作。2017年春节后几天,陈某1打电话给我,说梁起交给他5万元,要他退还给我,陈某1问我是怎么一回事,我告诉陈某1我让他送给梁起的环保袋里除了冰岛茶叶外,还有5万元现金。
(4)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5年下半年,钟某打电话给我,说他现在荷花派出所工作,工作地方距离高州市区比较远,希望我能帮他找梁起协调一下关系,让梁起把他调回高州市区以便照顾家庭。我答应帮忙并告诉钟某,梁起喜欢喝冰岛普洱茶,叫他准备一点。过了10多天,钟某告诉我,他已经把茶叶准备好了。于是,我开车去接钟某与他一起去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干警大院门口,然后我拿着钟某带来的装有茶叶的环保袋进到大院里面找梁起,把钟某想调回市区上班以便照顾家庭的情况转告梁起,同时递给梁起带来的环保袋,并告诉梁起这是钟某送给他的冰岛茶叶。接着我回到车上告诉钟某,茶叶已经送给梁起了,他想调动的事也和梁起说了,让他等消息。大概到了2015年10月,钟某从荷花派出所调到了南关派出所(市区内)工作。2017年春节后几天,梁起打电话给我叫我在根子和山阁路段的高速路出口处等他。见到梁起后,梁起让我上他的车,他交给我一个装有东西的红色塑料袋并对我说:“这是你上次帮钟某送给我的5万元,你拿去还给钟某。”我回到自己车上打开梁起交给我的红色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我便打电话给钟某,把情况告诉钟某,问是怎么回事?钟某说他当时让我送给梁起的环保袋里除了茶叶外,还有5万元现金。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时任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陈某1打电话给我约我见面,我当时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宿舍大院里散步。不久陈某1找到我并和我一起散步,散步过程中陈某1将时任荷花派出所副所长钟某想调回城区工作以便照顾家里年迈父亲的情况告诉我,同时递给我一个装有东西的环保袋,说这是钟某送给我的冰岛茶叶。回到家后,我发现里面有一饼冰岛茶叶和5万元现金。约在2015年10月,我把钟某从荷花派出所调任南关派出所副所长(南关派出所在高州城区内)。2017年正月初三,我打电话给陈某1,约他在包茂高速根子和山阁路段的高速公路出口处等我。我到后陈某1上我的车,我把5万元直接交给陈某1,告诉陈某1“这是你上次帮钟某送给我的5万元,你拿去还给钟某”,陈某1收下后便与我告别下车离开。我收到钟某5万元后,我多次想退回给钟某,我了解到钟某家里的确有老人需要照顾。

阿拉什 发表于 2019-1-20 16:11:09
6、2014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朱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朱某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朱某于2013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6年5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所长。
(2)证人朱某的证言:2013年9月,我被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的梁起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我觉得提拔是梁起关照的结果,便想感谢梁起。2014年春节前,我准备好人民币7万元,用一个牛皮纸袋装好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我在向梁起汇报完工作后,当着梁起的面把装有7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到梁起的办公台上,边放边对梁起说感谢他提拔我为中队长,感谢他对我的关照和支持。2015年底,我知道高州市公安局准备对部分岗位进行轮岗,我便多次在向梁起汇报工作时向梁起提出,希望调回市区工作以便照顾家庭,梁起说他会考虑。2016年5月,我被调任为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我觉得这是梁起关照的结果。我任所长后不久,大约是2016年6月,我准备好5万元用一个牛皮纸袋装好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我在向梁起汇报完工作后,当着梁起的面把装有5万元的牛皮纸袋放到梁起的办公台上。梁起收下后,我离开他的办公室。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中,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的位置出现空缺,交警大队山美中队指导员朱某多次在向我汇报工作的过程中提出希望被提拔为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3年9月的一天,我主持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朱某作为拟任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人选,后经组织部批复,朱某被提拔为交警大队长坡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朱某到我的办公室找我,他向我简单汇报工作后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并对我说感谢我在工作上对其给予的关照和支持,给个利是我过节。朱某离开后,我发现里面共有7万元。2016年上旬,高州市公安局计划对部分岗位进行轮换,朱某知道车管所所长要进行轮岗,他在汇报工作的过程中多次向我提出希望调任车管所任所长。2016年中,经过轮岗,朱某顺利调任车管所所长一职。当年中下旬,朱某到我的办公室汇报工作,他在准备离开时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袋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说给个利是我过节。朱某离开后,我打开牛皮纸袋发现里面是5万元。这12万元被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了。

7、2012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杨某1为使其亲戚曾某1的哥哥曾某2的案子得到梁起的关照,杨某1送给梁起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是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还是高州市人大代表。2012年春节前,我的亲戚曾某1联系我,说他哥哥曾某2因打架被公安机关关押在看守所,他母亲又病重,希望我能够帮他打点一下公安局的关系,把曾某2取保候审出来并争取从轻处罚,以防止他母亲突然去世留下遗憾。我答应帮助,曾某1便说他准备了一些钱,拿给我做活动经费。随后,我在位于高州市曹江镇的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路边见到曾某1,曾某1把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礼品袋交给我,告诉我里面有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我对曾某1说我会帮他找公安局长梁起。不久,我电话约梁起到高州市乐天酒店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我向梁起要了他的汽车钥匙,说有两支茅台酒要送给他。于是我便到停车场找到梁起的车,从我车上把装有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的礼品袋拿出来,放到梁起车的后排座位上。当天晚上,我用手机给梁起发了一条短信,意思是请梁起关照曾某2的案件,对曾某2进行取保候审及从轻处理,但是梁起没有回复我。第二天,我打电话给曾某1,说我已经找到梁起,把20万元和茅台酒都送给梁起了,也把曾某2的事告诉梁起,叫曾某1等消息。又过一天,梁起打电话给我让我把钱拿回去,但我说送出去的东西没有收回来的道理。梁起和我推搪几下后便不再要求我把钱收回来,梁起对我说曾某2的事他会尽力去办。至2013年中,曾某1告诉我,他哥哥曾某2被判缓刑,放出来了。
(2)证人曾某1的证言:2011年底,我大哥曾传丰因为打架被高州市公安局关押在看守所,当时我母亲病重,身体日益变差。我便想通过打点关系,让曾某2能够尽快被释放出来,以防母亲突然离世,留下遗憾。我听说能够让曾某2尽快被释放的方式只有取保候审,我便准备好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我知道我亲戚杨某1是广东省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关系广,希望他能帮我。我电话联系杨某1,把我哥哥曾某2被关押、母亲病重的情况告诉杨某1,希望他能够帮我打点一下公安局的关系,把曾某2取保候审出来,并且争取从轻处罚,杨某1听后表示会尽力帮忙。于是,我开车带着20万元和两支茅台酒来到广东绿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路边,把20万元连同茅台酒一起放在礼品袋交给杨某1。杨某1说他会帮我找公安局长梁起,争取把事办好。不久,我接到杨某1的电话,他告诉我已经找到梁起,把20万元和茅台酒都送给梁起了,也把曾某2的事告诉梁起,叫我等消息就可以了。2012年中,曾某2被法院判了缓刑,放了出来。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杨某1是我到高州任职后认识的,他是绿杨集团老板。2012年,杨某1打电话约我吃饭,期间杨某1曾表示希望我日后能够多多关照他。我和杨某1准备离开时,杨某1从他车上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放在我的车上。第二天,我打开杨某1送给我的袋子,发现里面装有两支茅台酒和人民币20万元,我便打电话叫杨某1拿回去,杨某1表示钱已经送给我了,他不会拿回去的。忘记是当天晚上还是次日晚上,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个亲戚因犯事被高州市公安局抓了,希望我能够帮忙,释放其亲戚出来,我说我了解一下。之后我并没有去了解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后来如何处理我也不清楚。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嫌疑人的审批程序如下:根据上级规定,一般采取刑拘、逮捕之后的都需要我(公安局局长)最终签批同意。

8、2013年初,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李某向梁起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李某于2008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顿梭派出所教导员,2013年3月任镇江派出所所长,2015年4月任石板派出所所长。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底,我参加高州市公安局竞争上岗,取得了派出所所长的任职资格。按照当时竞争上岗的文件,我应该在当年12月落实具体任职,但是过了2013年1月还没有任职。2013年春节后,我的亲戚冯某听说我迟迟不能任职上岗,他就对我说与梁起相熟,可以帮我打招呼请梁起帮忙,但是要花钱。于是,我让冯某帮忙打点,并确定由冯某先花钱,事后我再还。2013年3月中旬,冯某打电话告诉我,我任职的事情已经办好。不久,我就任镇江派出所所长。我上班几天后,冯某打电话来道贺并告诉我,这件事在梁起身上花了人民币15万元。2013年5月,我把15万元还给了冯某。
(4)证人冯某的证言:2012年底,我回高州探亲,时任高州市顿梭派出所教导员的李某和我堂哥冯朋到我家,冯朋让我帮助李某任派出所所长,我表示同意帮忙。随后我约梁起、李某在乐天酒店吃饭,向梁起介绍李某并请梁起关照提拔李某为所长,但梁起没有说什么。此后李某多次和我联系,叫我帮忙和梁起说提拔他做所长。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约梁起、李某在高州市和丰农庄吃饭,在吃饭期间,我再次向梁起提起提拔李某做所长一事,并说李某有能力,但梁起听后仍没有说什么。吃完饭梁起离开后,我对李某说:“你们升做所长要送多少礼,有什么规矩?”李某说:“如果你和他关系好,不用钱都可以,但是以前一般都要几万到十几万才可以做得到。”2013年初,李某打电话告诉我他已提拔为镇江派出所所长,让我帮他去感谢梁起,并说先帮他拿15万元给梁起,他再还给我。于是,我用一个纸袋装15万元现金,和带一些水果、茶叶等礼品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梁起的家中,将上述物品放在茶几旁,对梁起说李某有事不能来,让我代他感谢。梁起客气一下便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才将15万元给我。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我到高州任职后认识冯某,他是做药品生意的,我和冯某都喜欢喝茶,经常在一起喝茶。2012年下半年,冯某多次向我提出,顿梭派出所教导员李某是他的亲戚,是否可以给李某一个机会(指人事提拔、人事调整),每次我都口头答应。2013年初,高州市公安局有3个所长、2个教导员的职位出现空缺,拟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提拔。在此期间,冯某来到我家中(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喝茶并带了一个纸袋给我。他离开后,我发现冯某送给我的这个纸袋,里面除有茶叶外,还有人民币15万元。不久,高州市公安局正式向外公布竞争上岗所长和教导员职位,李某最终入围所长人选。李某入围后,冯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可否由李某任镇江派出所所长。我当时表示可以。随后,我让政工部门按照程序将李某作为镇江派出所所长的人选向市委组织部提名,李某就被任命为镇江派出所所长。

9、2014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张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张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张某1向梁起行贿人民币5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张某1于2011年8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科员,2014年9月任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3)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于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在高州市公安局大坡派出所工作。2014年上半年,大坡派出所副所长的位置出现空缺,我想争取该职位,于是向分管领导、局政工室等部门提交了书面申请,但一直没有结果。后来我认识了高州市镇江籍老板冯某,冯某得知我想提拔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就告诉我,他和梁起比较熟,可以帮我在梁起面前说两句好话。冯某又告诉我如果想顺利当上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就要准备好5万元送给梁起。约2014年8月,我筹集好5万元并交给冯某。不久,冯某电话告诉我,他把5万元送给梁起了,叫我等消息。约在2014年9月,我被提拔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亲戚张某1得知我与梁起熟悉,多次叫我帮他向梁起说提拔他为副所长。2014年中,我回高州探亲,张某1给了我5万元,托我转交给梁起。于是,我带着装有5万元的纸袋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梁起的家中,对梁起说张某1是大坡派出所干警,能否提拔他做副所长。后我将装有5万元的纸袋放在茶几上。过了几个月,张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被公示提拔任派出所副所长,我便打电话给梁起感谢他的帮忙。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上半年,冯某多次跟我说,他有个亲戚叫张某1是大坡派出所民警,叫我有机会提拔使用张某1,我每次都表示可以。2014年中,冯某去到茂南区公安分局宿舍我家中喝茶,将一个纸袋给我。冯某离开后,我打开送来的这个纸袋,发现里面除一些茶叶外,还有人民币5万元。2014年下半年,大坡派出所副所长出现空缺,于是我便组织召开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提拔张某1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随后我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不久,张某1顺利被任命为大坡派出所副所长。

10、2016年上半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黄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通过冯某送的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化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主要内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冯某以介绍人身份帮助黄某1向梁起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黄某1于2008年12月任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科员,2016年5月任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
(3)证人黄某1的证言:我于2008年12月起在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工作。2015年底,我亲戚冯某告诉我,他和梁起的关系非常好,经常到梁起的家中喝茶。于是,我向冯某提出我在基层派出所做民警比较长时间了,让梁起提拔我。冯某表示可以帮我请求梁起关照。大约两周后,冯某告诉我,他已经将我想进步的想法跟梁起说了,梁起说可以考虑提拔我为副所长。冯某又对我说,如果想留在石仔岭派出所任副所长就要15万元活动经费,由他拿去打点。我考虑到如果由局里随便安排的话,不知道去到哪个派出所工作,所以就答应冯某,说迟点交给他15万元。次日晚上,我准备好15万元用一个胶袋装着交给冯某。不久,冯某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打点好了,叫我低调点等消息。2016年5月,我被梁起提拔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
(4)证人冯某的证言:我亲戚黄某1知道我和梁起比较熟悉,多次打电话叫我帮他和梁起说提拔他做副所长。2016年春节前,我回到高州老家,黄某1要求我帮他解决他做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一事。随后,黄某1给了我一罐花生油和装有15万元的纸袋,让我帮他将15万元交给梁起。因当天无法联系上梁起,我用去了3万元。第二天下午,我把剩下的12万元给梁起,并请他想办法让黄某1做副所长。过了一段时间,黄某1告诉我他被提拔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我便打电话给梁起感谢他的帮忙。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底,冯某多次跟我说他亲戚黄某1是石仔岭派出所的民警,叫我有机会关照黄某1,石仔岭派出所所长黎兴也曾向我推荐提拔黄某1。2016年上半年,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一职出现空缺,我便组织召开公安局党委会讨论通过提拔黄某1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随后我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不久,黄某1被任命为石仔岭派出所副所长。约过一个月,冯某来到我家中将一个纸袋送给我。冯某离开后,我打开他送来的这个纸袋,发现里面除有了一些茶叶外,还有人民币12万元。我便打电话让冯某拿回去,冯说多谢我关心关照黄某1,我便收下这12万元。冯某希望我提拔李某、张某1、黄某1先后三次共送给我32万元,这32万元均被我用于日常生活或外借他人。

11、2013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5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5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陈某5先后四次送的人民币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陈某2于2008年10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2013年8月任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中队长,2016年2月任云潭派出所教导员;2016年5月任云潭派出所所长。
(2)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3年中,我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副中队长,希望梁起提拔我升任中队长,在一次向他汇报工作中提出我的意愿,梁起说他会考虑。之后,梁起多次私下告诉我,如果想被提拔,就一定要懂得做人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我见梁起多次强调“提前”,知道梁起暗示我要送钱。2013年中秋节前,我准备好人民币10万元用公文袋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向梁起汇报了工作情况,梁起问我是否提前做好被提拔的准备,并说他正在考虑提拔我的事,我便将装有10万元的公文袋放到梁起的办公椅上,对梁起说我会做好本职工作并祝他节日愉快。不久,我通过组织程序被提拔为刑警四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我为了感谢梁起的关照,用信封装着1万元到梁起的办公室,当着梁起的面放在办公桌上,并对梁起说这是给他过节用的,梁起推搪几下便收下了。2015年下半年,高州市公安局云潭派出所教导员出现空缺,我想争取该职位,便向梁起表达了到云潭派出所任职的意愿,梁起向我表示会考虑,同时又要求我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我知道梁起又在向我要钱。几天后,我准备好人民币20万元用环保袋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梁起对我说正在考虑我到云潭派出所任职的事并问我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了没有,我说我会做好相关工作并感谢他的关照,然后我将装有20万元的环保袋放到梁起的办公桌边。2016年上旬,我通过组织程序被任命为云潭派出所教导员。接着,因为云潭镇党委换届需要派出所所长出任党委委员,而当时云潭派出所没有所长,高州市委组织部门又通过组织程序提拔我为云潭派出所所长。2016年中秋节前,我为了感谢梁起的关照,准备好人民币2万元用信封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在向梁起汇报工作情况后,我从口袋里拿出装有2万元的信装当着梁起的面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我为希望及感谢梁起的提拔,共送给他33万元。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中,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副中队长陈某2多次向我提出想担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意愿。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2带着一个装有东西的公文袋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当时只有我和他在场。陈某2再次向我表达了他想担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意愿,我向陈某5表示会考虑他的,之后陈某5将带过来的公文袋放到我的公办椅上,说给我过节用的。在陈某5离开我办公室后,我打开他送给我的公文袋,发现里面有10万元。不久,经我组织召开高州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决定把陈建峰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中队长。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已任刑警四中队中队长的陈某5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汇报完工作准备离开时,他从口袋里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牛皮纸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面上,说是给我过节的礼物。陈某5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1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5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只有我和陈某5在场,他向我表达想担任云潭派出所所长一职,请求我给予帮助和关照,我向陈某5表示会考虑他的请求。几天后,陈某5又到我办公室找我,再次向我表达他想担任云潭派出所所长。陈某5离开后,我发现他把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留在我办公桌边,我打开袋子,发现里面有20万元。2016年初,我叫高州市公安局政工部门把陈某5作为云潭派出所教导员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后因当时云潭镇党委班子换届,派出所必须配备所长并进入镇党委班子,当时云潭镇派出所既没有所长也没有教导员,所以高州市委组织部直接将陈某5作为云潭镇派出所所长兼党委委员候选人,通过组织程序最终将陈某5任命为云潭镇派出所所长兼镇党委委员。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5到我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他向我表示感谢,并将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放到我的办公桌上。在陈某5离开后,我打开他送给我的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陈某5送给我共33万元,该款已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及借给他人。

12、2013年至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谢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谢某1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谢某1先后送的美元20万及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反贪移诉(2017)13号起诉意见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经侦查,认定谢某1先后向梁起行贿美元20万元、人民币3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谢某1于2003年10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2010年7月任石鼓派出所所长,2013年8月任石鼓派出所所长、石鼓镇党委委员,2015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党委委员。
(3)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于2003年开始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2011年底,梁起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2012年,公安局班子出现空缺位置,我就想调回市区进入班子。在一次我与朋友张某2散步的时候,张某2建议我争取回到局里做个班子成员,我即说回到局里做班子成员可能要100多万元。张某2即表示可借钱给我。随后,我让张某2筹款,但想到带着人民币100多万元不方便,便叫张某2兑换了美元20万元给我。过了一段时间,我打电话约梁起在茂名市文化广场见面。见面后,我向梁起提出副局长一职空缺,希望有机会提拔我,梁起说会考虑,接着我把装有酒和美元20万元的袋子交给梁起,梁起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到了2015年9月,我顺利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2015年底,我担任副局长后,我去梁起的办公室汇报工作,聊天中梁起说他父亲身体不舒服,当时我想我能任副局长是梁起帮忙的,需要感谢他,便借此机会送点钱给梁起。于是,我又向张某2借了人民币30万元准备送给梁起。接着,我用纸箱装30万元现金和2瓶茅台酒并与梁起联系,驾车去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干警大院梁起家楼下,我从车上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和2瓶茅台酒的纸箱搬下来交给梁起,同时向梁起表达帮助提拔的感谢之意以及没时间去看望他父亲。
(4)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底,高州市公安局空缺一个副局长,时任石鼓派出所所长的谢某1在日常汇报工作时多次向我表达希望被提拔为副局长的愿望。年底的一天晚上,谢某1与我约定在茂名市文化广场亨利华府楼下的路边见面,谢某1再次向我表达了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局长的意愿。我对谢某1说会考虑提拔他,并让他继续做好工作。在准备离开时,谢某1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袋,拿到我的车边交给我,我以为只是茅台酒就接了下来。回到家后,我发现里面除了1瓶茅台酒外还有用塑料袋装着的美元20万元。2014年,我征求高州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意见后,把谢某1作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人选报到高州市委组织部,建议提拔他为公安局副局长。约2015年9月,在我的帮助下,谢某1顺利地担任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一职。2015年底的一天,当时谢某1已被任命为副局长,谢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在茂南分局宿舍大院我家楼下。于是我到我的车库门口,谢某1从他的小轿车上将一个装有东西的茅台酒纸箱搬下来放到我的车库里并说送一箱酒给我饮。第二天,我在车库里打开谢某1送给我的茅台酒纸箱,发现里面有2瓶茅台酒和人民币30万元。我想谢某1送30万元给我是为了感谢我提拔他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某1所送的美元20万元和人民币30万元已被我用于日常开支以及借给他人。

13、2014年3月,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公司老板黄某2为感谢梁起对其生意以及其女婿范某的关照,送人民币20万元给梁起,梁起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范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2向梁起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范文海于2012年5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科员,2015年3月任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
(3)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梁起是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在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2012年下半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梁起。2013年春节期间,我约梁起到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高州市金鸿大厦的公司饭堂吃饭,向梁起介绍了我的女婿范文海(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民警)和我的侄女婿周某1(时任高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在吃饭过程中,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梁起平时多支持关照范某与周某1的意愿,梁起表示同意。2014年3月,我约梁起与朋友陈某6到茂名市高品味饭店旧店对面的一间饭店吃饭。饭后在停车场准备离开时,我从我车上拿出一个装有20万元、两支洋酒、一个平板电脑的礼品袋放到梁起的车尾箱中。一会儿,我接到梁起的电话,梁起叫我把钱拿回去,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他关照我女婿范某的意愿,并叫梁起如果时机合适就给个机会“年轻人”上位。梁起见我不肯把钱收回,便不再推搪。我送钱给梁起,一是希望梁起提拔范某,二是希望搞好与梁起的关系,以便在日后有需要时得到梁起的关照。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黄某2是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公司的老板。2013年春节期间,黄某2约我到他公司的饭堂吃饭,当时高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干警范某、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周某1也陪同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黄某2向我介绍范某是他的女婿、周某1是他的侄女婿,并向我提出以后如果有机会的话就关照、支持范某和周某1,我表示同意。2014年3月,我和黄某2、陈某6三人在茂名吃饭后,在饭店停车场,黄某2将一个装有东西的袋子放到我的车尾箱。我回去后发现袋子里面有20万元、1块电子产品以及2瓶洋酒。于是我打电话给黄某2,让他将20万元现金拿回去,但黄某2坚持不过来拿,还跟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以后多点关照我,阿海(范某)的工作不错,如果有机会的话就给个机会给他。”我就将这20万元收下。这20万元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和借给他人,

阿拉什 发表于 2019-1-20 16:12:22
14、2015年春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所长刘某为感谢梁起对其工作的关照及支持,刘某送了人民币0.5万元给梁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刘某于2008年10月任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所长,2015年4月任大井派出所所长。
(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底,我在任石仔岭派出所所长,听到高州市公安局里有人议论,说局班子领导对我和石仔岭派出所的工作非常不满意,还传说准备要把我调到边远地区的派出所。我当时比较紧张,准备去找局长梁起,协调和梁起的关系。2015年春节前,我准备好0.5万元用信封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与梁起讨论局里领导班子对我石仔岭派出所的工作非常不满意的事,当时梁起没有特别的指示,只是叫我用心把工作做好。我向梁起表达了希望他多支持我所工作和关怀我所民警的意愿。我准备离开时,把装有0.5万元的信封放在梁起的办公台上,并对梁起说这是我所的一点心意。我是为了搞好与梁起的关系,以便在有需要时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所以借春节期间送礼的风气,送了0.5万元给梁起。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高州市公安局石仔岭派出所所长刘某去到我的办公室找我。刘某告诉我,他听到局里面有领导对他的工作不满意并准备将他轮岗的消息。刘某向我求情,让我多多关照和支持他的工作,并承诺以后会更加努力做好工作,说完刘某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说是他的一点心意。刘某离开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0.5万元。

15、2015年至2016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承揽高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的老板邹某为感谢梁起对其工程的关照,邹某先后两次送了人民币8万元给梁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邹某的证言:我是高州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起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前,我已经承揽高州市公安系统的各种小额的建设、修缮工程。梁起在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期间,我个人或者挂靠高州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高州市公安局各种建设、修缮工程,总工程量大约有六百万元。在上述建设、修缮工程的承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过程中,梁起一直没有为难我,对我非常关照。我为了感谢梁起对我的关照,便想送一些钱给梁起。2015年春节前,我准备好3万元用一个信封装着,带到高州市公安局梁起的办公室找梁起,当时只有我与梁起在场,我和他客气几句后我从随身的包里拿出装着3万元的信封递给梁起并说给个利是他过节,感谢他对我的关照。梁起推搪几下便收下了。2016年春节前,我以同样的方式送给梁起5万元。我送了共8万元给梁起,一是感谢梁起的关照,二是为了打好与梁起的关系,以便继续得到梁起的关照。我承揽高州市公安局的工程,都是一些小额的建设、修缮工程,不需要通过“招拍挂”程序。过程是先签订合同,然后直接由我带资做好工程,公安局验收后委托第三方结算,我再按结算结果开发票给公安局,公安局凭发票拨付工程款给我。
(2)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承揽高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的老板邹某来到我办公室,他和我闲聊了几句后,从随身的包中拿出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递给我,说春节快到了,给个利是给我,感谢我的关照。邹某走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是3万元。2016年春节前,邹某又同样的方式送给我5万元。邹某送上述8万元给我是为了感谢我对他承揽高州市公安局修缮工程的关照。这8万元被我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了。

16、2013年春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郑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郑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郑某2012年9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2012年12月任高州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
(2)证人郑某的证言:2012年中旬,我当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高州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空缺,该职位一般是兼任党委委员的,我想抓住这个机会成为局的党委委员,进入领导班子。我在日常工作与局长梁起接触的过程中,多次向梁起表达了调回局政工室任主任的意愿,希望梁起帮我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拔我。梁起表示有机会就提拔我,我对梁起说如果我被顺利调任,一定会感谢他。2013年1月,在梁起的关照、支持下,我被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政工室主任。当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准备好10万元用一个文件袋装着,带到梁起的办公室找梁起。我与梁起客气几句后,便把装着10万元的文件袋当着梁起的面放到他的办公台上,并对梁起说给些礼物他过节,感谢他的关照和提拔,梁起推搪几下便收下了。我送10万元感谢费给梁起,一是感谢梁起提拔我为党委委员兼政工室主任;二是希望搞好与他的关系,在日后继续得到梁起的关照。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中,时任高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郑某多次向我提出他在基层做所长多年,希望能够被提拔为高州市公安局党委成员、政工办主任,我都对他说我会考虑的。后经我向局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了解,郑某可以胜任该职位。我即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拟提拔郑某为公安局党委成员、政工办主任。2012年年底,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办理,郑某被任命为高州市公安局党委成员、政工办主任。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郑某去我办公室汇报工作,他在离开时,将一包东西交给我,并说送点东西给我过节。我摸了摸这包东西感觉里面装着钱,就让他拿回去,但郑某没拿就离开了。我便收下这钱,经我清点,这包东西里面装有人民币10万元。

17、2015年中秋节前,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陈某3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3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陈某3送的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陈某3于2007年6月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中队长,2015年4月任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
(2)证人陈某3的证言:梁起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时,我任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中队长。2015年4月,我被提拔为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仍继续负责市区中队的全面工作,一直到2015年11月。在我被提拔为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并负责市区中队全面工作的过程中,梁起多次叫我在平常工作中要“提前准备”,并且着重强调“提前”二字的语音,我感觉到梁起是在暗示我要“提钱”给他,我为了得到梁起的支持,方便日后开展工作,便想送点钱给他。2015年中秋节前,我电话约梁起到茂名市和德饭店吃饭。梁起同意后,我准备好8万元用1个运动包装着。在吃饭过程中,我向梁起表达了多支持我工作的意愿,饭后,我与梁起准备离开时,我从我车上取出上述装有8万元的运动包,放到梁起车的副驾驶座上。梁起与我客气几句后开车带着我放在他车上的8万元离开。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有空缺,交警市区中队中队长陈某3多次向我提出希望被提拔为交警大队教导员,我都是答复陈某3我会考虑的。后经我了解陈某3的能力不错,其分管领导也认可他的能力。于是我让政工部门向市委组织部提名陈某3拟任高州市交警大队教导员。2015年上半年,陈某3被任命为交警大队教导员。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3约我到茂名一饭店吃饭,饭后陈某3在饭桌上拿了我的车钥匙出去并对我说拿点东西给我过节。后来我发现陈某3放了一个包在我车上,里面装有人民币8万元。

18、2013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邱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邱某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邱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公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向梁起行贿人民币1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邱某于2010年7月任高州市公安局新垌派出所所长,2013年11月任高州市看守所所长。
(3)证人邱某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我当时任高州市公安局新垌派出所所长,我多次在向局长梁起汇报工作时提到我在乡镇已工作十多年,希望可以调回高州市区工作。2013年9月的一天,梁起打电话叫我去他的办公室,问我是否想调回市区工作,高州市看守所所长一职空缺,我即答复同意。离开梁起办公室后,我想到看守所在城区且是不错的部门,为了确保调任看守所所长一职,我决定送点钱给梁起。过了一周,我将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用一个红色塑料袋包好,装进一个绿色纸袋,再在上面放一盒茶叶。接着,我独自驾驶我的小车去到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门口,打电话给梁起说我正在茂南分局门口,有事想向他汇报。约等了1小时,梁起打电话告诉我他回到茂南分局宿舍楼下,我即开车过去并下车走到梁起旁边,对梁起说送点茶叶给他,便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绿色纸袋放进梁起小车的后排座位上。2013年11月,我顺利从新垌派出所所长调任看守所所长。
(4)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中,时任新垌派出所所长邱某多次向我提出想调回城区工作,我考虑到他曾因公致伤,具有立功表现,表示可以将他调回城区。过了两三个月,高州市看守所所长职位出现空缺,邱某向我提出他是否可以做看守所所长。我答应并叫政工部门按程序向市委组织部建议调邱某任高州市看守所所长。不久,邱某来到茂南公安分局找我,我当时正在散步,邱某对我说带了点新垌茶叶给我,并叫我打开车门让他放好茶叶。后来我把邱某送来的茶叶带回家,发现里面除了茶叶外还有人民币10万元。2013年底,邱某被任命为高州市看守所所长。

19、2014年年中,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吴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2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收受吴某2通过邱某送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公诉刑诉(2018)47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介绍吴某2向梁起行贿人民币3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吴某2于2008年10月任高州市新垌派出所副所长,2014年8月任高州市看守所副所长。
(3)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从2008年11月开始任新垌派出所副所长。2013年11月,新垌派出所所长邱某调任高州市看守所所长。不久,我在看守所遇见邱某,在聊天中我表示调到看守所继续跟着邱某工作。约过一周,邱某打电话问我是否真的想调到看守所,我回答早就想调回高州城区工作了。邱某便说调动要给些钱,但他没有说具体的金额。于是我准备好4万元用一个空的茶叶盅装着去到邱某的办公室,将装有4万元的茶叶盅递给邱某让他打点我工作调动的事情。邱某说他会交给局长梁起。2014年8月的一天,公安局便发文正式调任我为高州市看守所副所长。
(4)证人邱某的证言:2013年11月,我从高州市公安局新垌派出所所长调任看守所所长后,新垌派出所的副所长吴某2多次向我提出想调到高州市区工作,叫我帮忙留意。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去到梁起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梁起提到高州市公安系统要人事调整,于是我向梁起提出想调吴某2到看守所任副所长。梁起问我当时看守所的副所长是否符合岗位调整,我回答有一副所长已任满十年,梁起听后答应调整吴某2的岗位。接着,我打电话给吴某2,问他是否愿意来看守所当副所长,吴某2说想并问我岗位调整需要送多少钱,我便说象征性地给两三万元多谢梁起。我又联系梁起,让他帮吴某2调到看守所任副所长。过了一个月,高州市公安局发文系统内人事调整,其中吴某2从新垌派出所调任看守所副所长。有一天,吴某2来到我的办公室,递给我一个茶叶盅,说这是他感谢梁起局长的。后我打开茶叶盅发现里面有4万元人民币,我想送钱给领导有4这个数字不好,于是我留下1万元给自己。当日,我用信封装好3万元去到梁起办公室,将该信封交给梁起并对他说这是吴某2叫我交给他的,多谢领导帮忙调吴某2到市区。
(4)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中,高州市看守所副所长职位有空缺,邱某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他原来新垌派出所副所长吴某2想调到城区照顾家庭,刚好看守所副所长职位有空缺,能否将吴某2调出来?我当场答应了邱某,随后便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将吴某2从新垌派出所副所长调任高州市看守所副所长。吴某2调任看守所副所长后不久,邱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邱某将一个装有东西的包交给我,说是感谢我的关照和支持。我知道这是吴某2调任一事感谢我的,于是我便收下。经我清点,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3万元。

20、2012年至2013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接受徐某2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2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徐某2先后两次送的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信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主要内容: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2向梁起行贿人民币40万元。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徐某2于2010年7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山美派出所所长,2013年7月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3)证人徐某2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高州市公安局有一个副局长职位空缺,当时我是山美派出所所长,在高州市公安系统已经做了10年多的所长,于是我希望可以升职担任副局长。当时社会上存在升职要送礼的不良风气,故我觉得应该送些钱给局长梁起。接着,我筹集了10万元现金用一个袋子装着去到梁起的办公室,对梁起说现在公安局有一个副局长的空缺,可否考虑我,当时梁起没有表态。在离开之前,我将事先用袋子装好的10万元放在他的桌面上。大约过了半年,在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我见到提拔的事没有风声,梁起也没有明确答复我,想到之前送的10万元要不回来,只好坚持继续争取下去。于是,我又筹集了30万元现金用袋子装着带去梁起办公室,我向梁起提出希望他可以重新考虑提拔我为副局长一事,说完我将准备好的30万元放在梁起的办公桌上。大约过了一个月,我去梁起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梁起说提拔我做副局长的事他和市委领导汇报打招呼了。2013年6月,高州市委组织部来公安局考察副局长人选,当时的民主测评推荐我的得票占优,按照程序我于2013年7月顺利升任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4)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年中,高州市公安局出现副局长的空缺,时任山美派出所所长徐某2多次向我提出他在基层做所长多年,希望我提拔他为副局长。我都跟他说我会帮他的。2012年底的一天,徐某2在我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后,对我说帮忙向市委组织部提名他做副局长。因我之前已经从班子其他人中得知徐某2工作能力不错,我答应了他。之后,徐某2将一个公文袋放在办公椅上并说给点东西我过节。事后经我打开公文袋里面装有人民币10万元。2013年初,我叫政工部门按照程序向市委组织部提名徐某2任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在市委组织部审查期间,因徐某2被人投诉,提拔他任副局长一事被搁置,但组织部一直都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可以提拔徐某2。2013年年中的一天,徐某2来到我办公室,希望我能够继续帮他与组织部沟通,让他能够顺利任公安局副局长,我表示会帮他的。在离开前,徐某2将一个袋放在办公椅上。我知道这是徐某2送给我的,后我打开这个袋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30万元。之后经我多次和市委组织部沟通联系,最终徐某2通过审查,被市委组织部正式任命为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21、2015年,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高州市富景驾校老板林某为了降低高州市公安局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租金,通过徐某2送了人民币20万元给梁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高州市富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老板。2015年初,富景驾校通过招投标承租高州市公安局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取得高州市所有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业务。经营约两个月,我发现培训业务因为学员人数少、学费低、上缴的费用高(每培训一名摩托车驾驶员,上缴给公安局530元),根本无利可图,经营不下去。我便到公安局财务科反映上述困难,同时提出希望每培训合格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公安局能够返还100元给我,作为招生费用。财务科让我用书面报告向公安局申请,我交申请报告后了解到须经公安局分管交警业务的副局长徐某2同意。2015年年中,我通过交警大队民警陈某4找到时任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徐某1,希望徐某1帮我从中协调,同时我也明确表态愿意花钱打点关系。之后,徐某1告诉我,他把我的意愿以及表态告诉徐某2了,徐某2答应帮忙操作。过了几天,我从富景驾校财务处取了25万元现金用黑色胶袋装着去到高州市怡景路口交给陈某4,让陈某4帮我把这25万元交给徐某2。几天后,陈某4告诉我他把钱交给徐某1,徐某1已经帮我把钱交给徐某2了。不久,公安局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安局党委会通过了我返还资金的申请,按照每培训合格一名摩托车驾驶员返还100元的标准,对租金进行抵减,即每培训合格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只需要缴交430元租金给公安局。
(2)证人陈某4的证言:2015年年中,高州市富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老板林某找到我,向我表达希望通过我介绍认识高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某2的愿望,并说他有一份关于返还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租金的申请需要徐某2审批。我告诉他我与徐某2并不熟悉。经林某再三请求,我答应帮他向其他同事了解看是否能帮忙,林某说他愿意花钱打点关系。随后,我到徐某1的办公室,把林某想认识徐某2,需要徐某2审批申请一事告诉徐某1,再三请求徐某1帮忙协调,徐某1表示可以帮忙介绍和协调。我便把徐某1介绍给林某认识,让林某与徐某1具体联系。几天后,我接到林某的电话,去到高州市怡景路口和林某见面,林某将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胶袋交给我,让我交给徐某1,由徐某1送给徐某2,并说这是33万元。林某离开后,我从中取出4万元。接着,我开车到徐某1家楼下,把装有29万元的黑色胶袋交给徐某1,并说这些钱是林某让我交给他的,请他转送给徐某2。过了几天,徐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将钱送给徐某2了,徐某2答应帮忙。
(3)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5年年中,交警大队市区中队民警陈某4到我办公室告诉我,他的朋友林某是高州市富景驾校的老板,有事想认识副局长徐某2,问我能否帮忙介绍,并说林某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申请,请求公安局返还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租金,该事情相关业务由徐某2分管,我表示尽力帮忙,陈某4便电话通知林某到我的办公室介绍林某给我认识。林某告诉我他以每培训合格一名摩托车驾驶员上缴高州市公安局570元的价格中标承租高州市摩托车培训中心,在扣除上缴相关规费后,驾校所剩余的利润太低不利于持续经营发展,所以希望高州市公安局能在收取的租金中返还100元,希望我帮他从中协调徐某2的关系。不久,我到徐某2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对徐某2说林某的情况,并说林某的申请已经交到公安局,希望徐某2帮忙。徐某2表示可以帮忙协调,但要经过梁起局长同意及局班子会讨论。随后我将这一情况告诉林某。几天后,我在高州市怡景花园小区家里接到陈某4电话,我便下楼上了陈某4的车,陈某4把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胶袋交给我,对我说这些钱是林某让他交给我,请我转送给徐某2。我回到家里打开上述黑色胶袋,发现里面有29万元,我便从中取出4万元。次日,我带着装有25万元的黑色胶袋到徐某2的办公室,把这25万元交给徐某2,并对徐某2说这是林某给他转送给梁起的。随后,我打电话给陈某4告诉他已经把钱送给徐某2了。不久,林某的返还租金申请得到高州市公安局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
(4)证人徐某2的证言:2015年1月,高州市富景驾校老板林某中标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摩托车培训中心资产,当时林某是以每培训一名驾驶员支付530元给公安局中标的。但在中标后,林某发现出价太高,每个学员能赚到的钱很少,于是林某找到公安局保障室主任黎可权反映这个问题,要求是否可以减免或补贴点钱给他。黎可权将这情况反映给我,我叫黎可权向梁起汇报。过了一段时间,林某通过交警大队副队长徐某1找到我,叫我帮忙做梁起的思想工作,看能否减免或补贴驾校的费用。不久,徐某1就拿了25万元现金到我办公室交给我,对我说帮他去找梁起,想办法减免或补贴点钱。我收到25万元后,考虑到如果他们的驾校经营不下去,公安局的利益也受损。于是,我将其中的5万元收下来留给自己,把剩余的20万元拿去梁起的办公室交给梁起,对梁起说这是驾校老板拿来给他的,林某标的价钱确实高了,如果做不下去,招生人数不多,也影响公安局的收入,但林某是经过财政招标的,不能随意改变既定价钱,要不每招一个驾校学生奖励100元给他作宣传费。当时梁起说会考虑,并将20万元收下来。又过一段时间,梁起叫我将这件事在班子会上提出,我就按照梁起的指示办,获得通过。后来梁起还叫我和李程去纪委和财政部门征求意见,这两个部门没有意见。
(5)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外招投标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由高州市富景驾校中标,中标后富景驾校每培训一名摩托车驾驶员考驾驶证都要向交警大队缴交570元的费用。2015年中,徐某2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说富景驾校中标价低、经营困难,报考人数少,不利于交通管理,现富景驾校提出是否可以从每个考取驾驶证的人上缴的570元费用中减少100元。我说这件事比较重大,中标后减少价格的程序很严格,让徐某2提供一份可行的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当时徐某2将一个袋放在我的桌面,说这是富景驾校的心意。后我打开这个袋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徐某2向我提交了两份方案,分别是每成功培训一名摩托车驾驶员交警大队就少收富景驾校100元的费用或奖励100元给介绍考驾驶证的人。我看后便叫徐某2形成议题报局党委研究。经局党委会讨论,最终决定富景驾校每成功培训一名摩托车驾驶员,交警大队奖励富景驾校100元。我让徐某2牵头落实这件事,由他去同财政、纪委联系,看下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后徐某2告诉我财政、纪委都认为这个方案可行,于是富景驾校和交警大队按照这个方案执行。

22、2016年年初,梁起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承建高州市看守所工程建设的老板黄某3,为了在划拨工程款、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等方面得到梁起的关照,黄某3通过徐某2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梁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3的证言:我是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2016年初,我公司从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处承包建设高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工程项目。看守所工程奠基后,我听说这个工程本来是公安局局长梁起的朋友想承建的,现在由永明公司承建,梁起不太高兴,于是我想叫徐某2出面帮忙协调我和梁起的关系。过了几天,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20万元现金并和徐某2约定在高州市委门口见面。我拿着黑色塑料袋上了徐某2的小车并递给他,对他说看守所工程项目动工建设了,希望他和梁起能在划拨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予关照,使得工程可以顺利推进。我告诉他塑料袋里装有20万元,其中10万元给他,另外10万元请他帮忙送给梁起,徐某2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证人徐某2的证言:从2016年初开始,黄某3挂靠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了高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地面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而我是公安局分管后勤保障的副局长,两人相互之间有来往。一天,黄某3约我到高州市委门口见面,我开车到后,黄某3上了我的车,将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塑胶袋交给我,对我说里面有20万元现金,叫我留下10万元,将另外10万元送给梁起,他打过电话给梁起了。当天我就将10万元送到梁起的办公室交给梁起,对他说是黄某3叫我拿过来的,梁起收下这10万元并说他知道了。
(3)被告人梁起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初的一天,徐某2来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期间谈及高州市看守所建设工程(2015年底高州市看守所建设工程由高州市四建公司中标,但实际施工方并不是高州市四建公司,后来我了解到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老板是黄某3),我叫徐某2要监管好该工程建设。徐某2在离开前,将一个袋放在我办公台上,并对我说这是看守所工程老板黄某3送给我的。事后我打开这个袋,发现里面装有人民币10万元。高州市看守所工程建设过程中,公安局主要负责划拨工程款、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大笔的工程款一般需要分管副局长和我签批,黄某3之所以送10万元给我,是他希望在划拨工程款、监督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能够得到我的关照,使他的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另查明,案发后,梁起家属已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100万元。一审期间,被告人梁起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另梁起家属再向本院退赃人民币100万元。

阿拉什 发表于 2019-1-20 16:12:42
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主要内容:2017年8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该院的梁起涉嫌犯罪线索指定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同年9月17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起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月26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梁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3日,梁起被刑事拘留。
2、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梁起在审查期间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5月,茂名市纪委收到茂名市委第一巡察组转来关于茂南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梁起的违纪问题线索。同月,茂名市纪委成立核查组,对反映梁起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经查,发现梁起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同年6月5日,决定对梁起立案审查并使用“两规”措施。审查期间,梁起能配合审查,坦白、主动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2017年9月25日,审查组将梁起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梁起主动交代审查组尚未掌握的以下事实:(1)梁起任高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谢某1、徐某2、林某、黄某2、邱某、周某1、赵某通过吴某1、陈某1、黄某3、曾某1通过杨某1、李某通过冯某、朱某、黄某1通过冯某、张某3、郑某、陈某3、邹某、张某1通过冯某、钟某通过陈某1、吴某2通过邱某、徐某1、刘某22人所送共计人民币358.5万元、美元20万元,在谢某1等人职务提拔、岗位调整、费用减少、工程款划拨以及关系协调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2)梁起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高州市公安局工作期间,收受胡某、陈某5、杨某2、黄某4、谢某2、张某4、易某、卢某8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66.5万元、港币50万元。梁起多次积极主动委托其妻子江某、妹妹梁某、连襟吴某4,以及柯某、谭某1等亲友帮其退缴违纪款和不当所得,但至2017年9月25日止,梁起的亲友未帮其退缴违纪款及不当所得。另2017年春节期间,梁起将5万元交给陈某1退回给钟某,但陈某1没有将该款退给钟某,2017年9月5日,陈某1将5万元上缴茂名市纪委违纪款账户。
3、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提供梁起立案审查情况说明的复函,主要内容:2017年5月,茂名市纪委对反映梁起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经核查,发现梁起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向茂名市银华高岭土实业有限公司老板谭某2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等问题。经对梁起立案审查,茂名市纪委认定梁起向谭某2借款100万元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违纪行为,不予认定为受贿,故没有将该线索移交检察机关侦查。
4、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扣押决定书、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明梁起的妻子江颖于2018年1月、4月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款予以扣押;2018年11月,江颖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赃人民币100万元。
5、搜查证、搜查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9月18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依法分别对梁起的住宅、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没有发现涉案物品。
6、关于要求协查揭发线索的函、情况说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关于对在押人员梁起检举揭发的涉枪线索的查证情况复函、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主要内容:2018年8月29日,湛江市第一看守所发函到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要求该支队对在押人员梁起检举揭发的涉枪线索进行查证,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通过省厅刑侦局大要案处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梁起检举“某某”(绰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进行核查。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根据线索通报情况排查出绰号叫“某某”的男子实为邓某某,遂对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立案侦查。后茂名市公安局侦查民警在茂名市某区某村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并当场查获一支枪状物。经审讯,邓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后邓某某被刑事拘留。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所持的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7、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梁起于2018年8月17日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向管教民警反映2017年5月15日中午,其刚被免职,在和社会上的几位朋友一起吃饭时,其中一朋友对其提到茂名市某区某村有人持枪,持枪人的绰号叫“某某”,姓邓。该朋友曾看见“某某”带枪去帮人“撑场面”。因其当时被免职,思想上有些意见故没有报警。此后又因被刑事拘留对其打击大,精力都在应诉上,故未能想起该事以及相关细节。
8、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高州市委组织部职务任免通知、高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主要内容:梁起于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任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政委;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高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高州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人选、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局长。
9、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梁起的年龄、户籍所在地等身份基本情况以及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综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及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起在被调查前,已将钟某通过陈某1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梁起在知道钟某通过陈某1贿送财物后并没有做出明确拒绝的表示,其收受财物后为钟某谋取了利益,即将钟某调整至所请托的工作岗位,已经构成了受贿既遂;另梁起和钟某、陈某1是直属的上下级关系,并不存在不能退还或上交的事由,这又足以反映梁起具有受贿的故意,其在事隔一年多后才将财物退回,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及时退还”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辩护人提出杨某1所送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梁起并未为杨某1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梁起在知道杨某1所送的物品中有20万元现金后,经两人联系,了解到杨某1具有与其职务密切相关的具体请托事项,梁起作出了承诺表示,此后梁起并没有将该款退还。本案现有证据,虽然不足以认定梁起实施了为杨某1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故梁起的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起具有自首、立功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梁起自首和有立功表现。另梁起家属已退赃款人民币200万元,陈某1上缴涉案赃款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起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提拔调整、行业监管、工程款划拔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1.5万元和美元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起在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处;且在一审期间,梁起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另其家属尚能代其退出部分赃款,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起在法庭上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被告人梁起家属代其退赃款人民币200万元,应予没收;陈某1向办案机关缴交的涉案款人民币5万元,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仍需继续向梁起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166.5万元和美元20万元,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梁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起的退赃款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梁起受贿所得人民币166.5万元和美元2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文彦
审判员  何素兰
审判员  许广恩

二〇一八年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奎逢
阿拉什 发表于 2019-1-20 16:14:37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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