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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黑猫警长出动,“油耗子”被抓了!

高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汽车油料盗窃案
几名“油耗子”深夜携带作案工具窜走各地,专门盗窃停放在外的各类大型车辆汽油,且连续作案,给被害人造成极大麻烦和经济损失。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汽车油料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昌、刘某金、刘某荣、梁某汉等人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至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赖某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昌、刘某金驾驶套牌小汽车窜到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某建材店门前,刘某金负责望风,梁某昌则拿工具去盗窃被害人黎某的解放牌大货车和霸龙牌大货车柴油共105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销给被告人赖某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880元。从盗油变卖中看到了“商机”,被告人梁某昌、刘某金、刘某荣、梁某汉等人连续在2018年1月6日、1月25日、4月28日、5月8日凌晨运用上述手段,在高州市马贵镇某堆料场、广西北流市六靖镇、恩平市君堂镇等地,盗窃各种重型自卸车、大货车、运输车等车辆的柴油,价值共18951元。被告人梁某昌等人将盗来的柴油售卖给被告人赖某宇,而赖某宇明知该柴油是梁某昌等人盗窃得来的仍然收购。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昌、刘某金、刘某荣、梁某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赖某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梁某昌、刘某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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