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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这个人骗门卖钱,谁给他勇气?

无业人员关某祥,没有固定收入,但当需要钱使用时则将诈骗来的铝门当废品卖掉赚钱。近日,高州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关某祥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富、梁某芬有期徒刑9个月和7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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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关某祥以购买铝门为由,联系到做铝门生意的被害人吴某,双方商量以每扇550元的价格在高州市区交易后,关某祥便以回家拿银行卡为由不再出现,电话不接,一次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铝门25扇。随后,关某祥联系被告人梁某富、梁某芬,称该铝门是废品或退货门,并以每斤3元远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了梁某富、梁某芬。而梁某富、梁某芬对这些新铝门,猜测是来路不明的,但因贪图便宜,最后收购了这些铝门。关某祥尝到“甜头”后,8月21日又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文铝门40扇,再次将骗取的铝门卖给被告人梁某富。经鉴定,吴某被骗取的铝门价值14000元,杨某文被骗取的铝门价值19200元。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祥假借购买名义,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关某祥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富、梁某芬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关某祥诈骗得来的铝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富负责与被告人关某祥联系,协商交易价格,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梁某芬参与了第一次交易,并且只是协助被告人梁某富将收取的铝门拉回去,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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