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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法院:拒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纳入失信名单限高消费!

梨花小雨意 发表于 2019-6-18 19:15:5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0 4262

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陈某因实施诈骗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因对判决心生不满,拒不向执法机关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期间,陈某仍拒不向法院支付罚金,也不向法院报告其一年来财产状况,因其转移财产,逃避追缴,致使法院在对银信、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后,无法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陈某出狱后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无法进行高消费行为,及在银行征信上无法进行贷款后,主动到高州市人民法院缴清罚金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条明确责令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能旅游;子女不能读高价私立学校等等。通过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是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仅让其保留了最低生活水平。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对“老赖”的一种信用惩戒措施,纳入失信后,人民法院会将失信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其记录,此后,被执行人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上面将无法顺利进行。限制高消费令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受这两项措施影响,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学习都受到严重影响。

外出逃债,玩消失,转移、隐匿名下财产已经成为“老赖”规避法院执行的惯用伎俩,随着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的常态化和举报机制的公开化,许多“老赖”将在社会上无处可“逃”,有效震慑了老赖,促使其主动履行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判内容,本案中的被执行人陈某正是因为受这些机制的影响,人身、财产受限,迫于无奈,才到法院主动履行,消除以此带来的负面影响。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净化、规范了市场环境,促使人人诚信为本,遵纪守法,不逃避法律赋予的义务,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强制执行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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