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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某小学生堂上嬉戏打闹致另一名同学受伤,谁该为此买单?

农夫三拳 发表于 2020-5-1 09:45:52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关闭右栏 4 6343
两个小伙伴课堂上嬉戏打闹致另一名同学受伤,谁该为此买单?
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2000版)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湛某42644.62元;
2、被告赖某甲、陈某(赖某乙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湛某15790.74元;
3、被告赖某丙、黄某(赖某丁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湛某人民币15790.74元。
  原告湛某与被告赖某乙(未满八周岁)同为被告高州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某日上午在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赖某乙与赖某丁(未适龄入学儿童)在课堂上嬉戏打闹,赖某乙突然将一块三角尺往后扔,扔中了正在学习的原告湛某,导致其左眼受伤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5271.6元。被告高州某小学已垫付医疗费29089.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支付鉴定费1956元。另查明,被告高州某小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2000版)。
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湛某遂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赖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赖某甲、陈某辩称原告湛某在课堂上被赖某乙往后扔三角尺伤及左眼属实,但同班同学赖某丁及学校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州某小学辩称:原告在课堂上受伤属实,学校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湛某在被告高州某小学校园内上课时受到人身损害,受害时未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高州某小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赖某乙和被告赖某丁,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在课堂上随意丢三角板可能会危及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原告损害,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被告高州某小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安排未适龄入学儿童被告赖某丁入读一年级,管理措施失当,且因疏忽造成原告湛某在课堂上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赖某甲、陈某作为被告赖某乙的监护人以及被告赖某丙、黄某作为被告赖某丁的监护人,均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赖某乙与被告赖某丁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各方责任大小,各监护人应当平均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交给学校,学校需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若其在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全部的监护责任均转移给教育机构,家长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熊孩子”在学校侵权,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从而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茂名日报


已有(4)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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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把刀 发表于 2020-5-1 11:44:53
像这种,谁对谁错呐,很复杂
青春不言败 发表于 2020-5-1 12:06:43
两难
为你写诗 发表于 2020-5-1 12:15:48
大家都有错
何YY 发表于 2020-5-1 16:36:25
难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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