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精华

分享

高州某房地产老板麻烦大了!法院这一招很管用~~~

案 情 简 介
被告吴某新因经营房地产需要,向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借下巨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后,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某新需偿还借款本金945万及相应利息给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其后,被告吴某新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逃避履行债务并抗拒执行,更于2013年迁居香港,吴某新在大陆境内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一直无法执结。吴某新仍需偿还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其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依照法律程序逐一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新名下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吴某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没有取得实质效果,案件一度陷入困境。面对困难,承办法官大胆转变思路,针对被执行人吴某新迁居香港的情况,对其出入境记录进行了详细查询,终于发现吴某新经常往返于大陆、香港两地,并且已从深圳某出入境口岸进入内地的重大线索。

处 理 结 果
根据被执行人已经入境的重大情况,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某新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迅速办理好相关审批材料,层报至省法院批准通过,并在被执行人未出境之前实施。其后,被执行人吴某新发现已被限制出境,迫于强大的压力,主动回到高州与申请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很快就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吴某新分期偿还信用社300万元。其后,吴某新偿还信用社首期100万元欠款,余下的200万元将按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法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吴某新的限制出境措施。

法 官 点 评
法院执行程序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中,限制出境(又称边控措施)一直是一个“存在感不强”的措施。所谓“存在感不强”,是因为边控措施是一种及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身性质的强制性措施,与针对财产内容的强制性措施相比不够干脆利落、刀刀见肉,与针对人身的司法拘留措施比又感觉隔靴搔痒、不够直接,所以往往被申请人及代理律师所忽略。

限制出境措施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将限制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措施加以规定。其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新未全部履行高州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存在规避执行、消极履行的行为,高州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于法有据。被执行人通过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实现了限制措施的解除。

没找到任何评论,期待你打破沉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